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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0-11-9 13:41:31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2010年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涉及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计算标准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2010年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涉及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计算标准的通知
法发[2010]28号
颁布日期:20100716  实施日期:20100716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根据国家统计局2010年7月16日发布的2009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即原“全国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数额,2009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32736元。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提供的日平均工资的计算公式,日平均工资标准为32736(元)÷12(月)÷21.75(月计薪天数)=125.43元。据此,各级人民法院在2010年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时,对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每日的赔偿金应为125.43元。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二O一O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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