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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黄献华律师
--  发布时间:2010-8-4 21:19:49
--  良好的司法公信力从何而来?
良好的司法公信力从何而来?
2010-8-4 来源:人民法院报
□ 张 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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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公信力是指社会公众对司法制度以及在该司法制度下的裁判过程所具有的信赖、尊重和认同的程度。这种公信力一方面体现为社会公众对司法的充分尊崇与依赖,对司法裁判的自觉服从;另一方面体现为社会公众对法律的信仰,对司法公正的信任。可以说,司法之所以权威就在于它具有公信力,司法公信力的培育是构建现代法治国家的基础。故此,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从严治院、公信立院、科技强院”的工作方针,常务副院长沈德咏亦在近日举行的全国法院宣传工作会议上再次强调,全国法院应立足工作实践,着力提升司法公信力。

  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中,如何弥补司法现状与社会公众期待之间的差距?如何提升社会公众对司法公信力的信心?笔者认为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推行“阳光审判”,增加司法透明度。所谓“阳光审判”是指将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向当事人和社会全面公开,将庭审活动置于社会公众的监督之下,以司法公开的程度作为衡量司法民主的重要指标。笔者认为将司法权力放在阳光下运行,能从制度上防止司法腐败的产生,做到以公开促公正。正如法谚所云:“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应当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在“阳光审判”活动中,一方面要求人民法院必须以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为根本出发点,广泛听取人民群众意见,自觉接受社会公众评判;另一方面要求法官能够直面当事人的质疑,耐心释法说理,努力达到“辨法析理、胜败皆服”的境界。只有真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地解决纠纷,才能让社会公众对司法产生信任感,进而树立司法公信力。

  强化监督机制,保障司法权力正当行使。英国阿克顿勋爵说:“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因此,权力的行使必须要受到有效的制约和及时的监督。同其他权力一样,司法权力同样应受到制约和监督才不会导致司法腐败与司法专横的出现。也就是说,有效的监督制约方式定然会对法院的公正裁判产生积极的影响,进而促使司法公信力得以提升。在当下中国,我们必须加强人大对司法机关的宏观整体监督,完善司法机关内部的审判监督、纪律监督,健全人民群众的社会监督,以及确立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等。通过发挥多项监督机制的整体合力,杜绝司法不公现象的发生,提高人民群众对司法的认同度。

  推进队伍建设,提高法官素质。法律借助于法官而降临尘世,因此,提高司法公信力首先要提高法官的公信力,而提高法官的公信力就必须要提高法官的素质。法官作为保障社会正义的最后防卫者和解决社会矛盾的最终裁判者,能否真正实现司法公正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官的职业道德素质和职业能力素质。这就要求法官必须具备公正裁判所需的法学素养和专业技能,而且在职业道德操守方面品行良好。目前,我们一方面要完善法官的遴选程序,要通过培训不断提升法官的专业素质,另一方面要倡导法官坚守“公正、廉洁、为民”司法核心价值观,践行司法为民宗旨,以期通过法官素质的全面提升影响司法公信力的重塑。

  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培育公民法律信仰。法律信仰是公民对法的信赖与服从,是公民发自内心深处的对法律的认同与尊崇。一个国家公民对法律的信仰程度是衡量该国是否民主、进步的重要标志。法国思想家卢梭曾言:“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可以说法律被信仰,其实是司法具有公信力的另外一种表述。当前我们提倡培育公民法律信仰,就是要通过法制宣传,在整个社会形成崇尚法律之良好氛围;通过法制教育,不断提高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在每个公民心中树立“知法、懂法、守法”的法制观念。法律信仰的培育生成,会让每一个社会成员信任司法,自觉维护司法的权威。

  总之,司法公信力的提升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需要我们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宏大背景下共同探索、不懈努力。相信在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我们定能重塑司法的公信力,真正树立起人民司法的良好形象。

  (作者系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