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宗智:李庄案法理研判
2010-4-1 15:50:48来源:陈有西学术网
[陈有西按]龙宗智教授的这篇论文,是从证据学学理上开始审议李庄案的第一篇好文章,也是迄今所见的目前蜀中学界的第一篇真正有理性有份量的文章。我对龙教授的独立慎行的学者精神深表敬意。
李庄案正在向三个方面发酵:一是律师界开始对批李庄的反弹,声音越来越响,可以证明今日中国不会再以权力定是非,想以李庄认罪盖棺定论的目的,肯定是已经失败了;二是学术界已经开始从学理各方面进行冷静思考,开始出现了一些重要文章,甚至国际上都已经产生影响,本文就是一例;三是新闻舆论界为风向标的全国普通公民的思考。随着真相的传播和法律知识的反复辩明,一般公民越来越多地清楚了李庄案的真相和背后的法治意义。已经认识到中国的司法改革已经到了十字路口,而这种改革已经同每一个公民的基本权利直接相关。温总理等高层政治家已经明确认识到,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到了今天,已经必须重视政治体制改革。否则社会综合症都出来了。这种思考慢慢会重回主流意识。让我们重新关注政治体制改革和国家司法改革。这是我们真正的希望所在。
至于龙教授说到的两点我有不同看法。
一是关于公司股权的妨碍作证问题,李庄没有见过这些证人,没有见控方的180个证人的任何一人,因此,不存在对控方证人的“妨碍”;这是辩方证人的寻找,同时他只是“想找”,只是一种“意图”,不可能构成伪证。同时,李庄从来没有否认龚的“实际控制人”地位,只是说公司登记中龚没有40%股权,无需他转让,由此证明龚的口供是刑逼的假供。这是事实,有工商资料证明。这一情节法院判决书都认可,没有认可检察对该情节的指控。因此,说李庄在这一情节上可能构成犯罪,是不妥当的。李庄在本罪中是完全无罪,不需要“除罪化”酌定。
二是引用《刑法》第29条“教唆罪”来认为李庄对证人可能存在的间接影响也可能构成犯罪。我认为这样引伸是不当的。我国刑法没有“教唆伪证罪”,这样理解会使犯罪外延扩大化。导致所有律师都无法去寻找证人。因为请家属寻找证人很普遍,律师都会告诉家属这样找证人的意图,想证明什么。这不是教唆。是说明证明意图。只有对证人直接引诱、威胁、收买等指使伪证行为,才可以构成306条。29条不能引伸到律师身上。同时,对于已经固定的控方证据,律师不可能影响;对于辩方要出示的证据,本案中李庄还没有取证,法庭还没有开庭举证,因此李庄并没有任何实际行为。因此无论从“制造伪证”而言,还是“妨碍作证”而言,李庄在起诉后、开庭前这一阶段都不可能构成犯罪。
上述两点,是因为龙教授还是通过间接材料、媒体报道在进行研究有关。但是这无损于此文从证据角度对李庄案评析的份量。鉴于此,特予转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