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您提出,以案件结收比取代结案率对审判工作进行监管,是基于什么样的考虑?
陈陟云:最高人民法院近年来明确提出将结案均衡度作为考核审判工作的一项重要指标。我们觉得确定这项指标对解决当前审判工作中出现的“前松后紧”、“忙闲不均”、年年清案却又年年积案等问题意义重大。为贯彻最高人民法院的精神,结合佛山的司法实践,我们通过深入调研发现,以“案件结收比”作为考核指标而言,相对单纯的“结案率”标准更符合审判规律。
当前,追求“结案率”弊端非常明显。为提高结案率,有的法院采取年底不收案或立下一年度的案号,以达到高结案率的目标,这显然不是实事求是的做法;有些法院年终突击办案,法官夜以继日、通宵达旦办案,不仅累垮了身体,案件质量也不可避免受到一些影响,而且带来信访投诉等一系列问题。
如何才能遵循审判规律,挤掉原来的“水分”,我们认为,应当尝试将“案件结收比”、“均衡度”等更加符合审判执行工作动态发展规律的指标,来取代“结案率”这一单一静态指标,作为对审判工作进行监管的主要指标。
记者:“案件结收比”与“结案率”相比较在衡量审判工作质效上有哪些优势?
陈陟云:我们所说的“案件结收比”,是指在一定统计周期内,用审结的案件数量与受理案件数量的比率来考量审判执行工作的进度。
相对于结案率而言,案件结收比的统计基础与统计对象是相吻合的(即同一统计年度),没有“偷”取不属于本年度的收案数,这样就能够比较客观地反映法院在本年度内的工作状况:一个法院结案的进度是否能够与收案的进度基本保持一致,就体现了该院的审判执行工作是否达到了动态、均衡、良性发展态势。
记者:那么,你们是如何设定具体结收比指标?
陈陟云:我们强调的案件结收比指标并不是通过案件结收比的绝对值高低来考核审判工作,而是通过案件结收比是否比较稳定地在100%——这一标准代表的是年度案件的收结平衡点——附近的区域内相对浮动,是通过动态的曲线来衡量审判工作是否科学、均衡发展。法院在一年里结的案件量比收的案件量多或者结的案件量与收的案件量大致保持平衡,那么我们就可以认定这个法院实现了审判工作的均衡发展,而不管原来旧存的案件有多少,结案率有多高,该院这一年的审判任务就基本完成了。
记者:在佛山的审判管理改革中,除了全面推行“案件结收比”外,你们还有哪些具体的措施?
陈陟云:我们还从以下三方面入手进一步强化管理:
一是成立了具有独立编制的审判管理办公室,实现扁平化、精细化的管理模式。由审管办对案件从立案到归档各个环节进行协调监控,最大限度减少中间环节,杜绝多头管理、信息不对称等现象,从根本上变革层级式、粗框架的管理模式,使党组的司法决策更具科学性。
二是推行“以案配人”的人力资源管理模式,实现以工作量大小来配备法官职数,杜绝了部门之间忙闲不均、“庭长不抓管理、而忙于四处要人”和“会哭的孩子有奶吃”等不合理现象发生,最大限度发挥人力资源的优势。
三是推行审判长负责制,明确合议庭职责,扩大审判长的职权,强化合议庭对案件质量的第一责任,杜绝非正常的干扰,确保案件质量。
记者:实施以来,社会各界的反响如何?
陈陟云:通过审判管理改革创新,不仅能从机制、体制上确保法官不再拘泥于追求高结案率,从而更能放开手脚、集中精力来解决社会矛盾;而且通过对审判规律的探索,求真务实地进行法院管理创新,也能从根本上确保法官队伍公正廉洁执法。这项改革得到了佛山市委、市人大的支持,得到了广东高院的肯定,也受到了广大法官欢迎,案件当事人也将从中受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