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家城市消协维权组织:消毒餐具收费于法无据
2010年03月15日 09:27 来源:广州日报
目前,消费者到餐馆、酒店就餐,很多餐饮企业要向消费者收取消毒餐具费,包括一次性密封消毒餐具、一次性消毒纸巾和筷子等,有的还在消毒餐具的外包装上明确标注“工本费1元”等字样。虽然费用不多,但引发了众多消费者的强烈不满。
昨日,北京、上海、香港等22家城市消协维权组织联合发出的《致餐饮企业的公开信》指出,向消费者提供消毒餐具是经营者应尽的法定义务。不管餐饮企业是否明确告知,另行收取消毒餐具费的做法都于法无据,侵犯了众多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北京、上海、香港等22家城市消协维权组织昨日联合发出的《致餐饮企业的公开信》指出,向消费者提供消毒餐具是经营者应尽的法定义务。不管餐饮企业是否明确告知,另行收取消毒餐具费的做法都于法无据,侵犯了众多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22家城市消协维权组织包括北京、杭州、天津、上海、重庆、香港、澳门、沈阳、大连、长春、哈尔滨、南京、厦门、济南、青岛、武汉、广州、深圳、成都、昆明、西安等城市的消协(消委会、消保委)及中国消费者报社。
收消毒餐具费属强制收费
《致餐饮企业的公开信》称,目前,消费者到餐馆、酒店就餐,很多餐饮企业要向消费者收取消毒餐具费,包括一次性密封消毒餐具、一次性消毒纸巾和筷子等,有的还在消毒餐具的外包装上明确标注“工本费1元”等字样。虽费用不多,但引发了众多消费者的不满。
22家城市消协维权组织指出,消费者到餐馆、酒店就餐,购买的标的既包括食物,也包括餐饮企业的服务。另行收取消毒餐具费属于强制收费,违反了公平原则。因为餐具是用餐过程中的必备用品,餐饮企业向消费者提供经过消毒且达到国家卫生标准的餐具、纸巾,是餐饮过程中的配套服务项目,是消费者接受用餐的前提,同时也是经营者的法定义务和附随义务。
此项服务产生的费用是经营成本的一部分,作为法定义务的承担方,餐饮企业理应承担此项费用,而不能因为餐具密封包装,就将消毒产生的费用转嫁到消费者身上。
此外,《餐饮修理业价格行为规则》第八条规定:“餐饮服务项目除国家另外有规定者外,经营者不得随意收取任何名目的价外服务费或其他形式价外加价。”
印有收费提示仍然违法
针对一些餐饮企业以在消毒餐具的外包装上印有有偿使用的提示、尽到了明确告知义务、且消费者也可选择是否使用收费的一次性消毒餐具为借口,强制向消费者收取餐具消毒费的现象,22家城市消协维权组织指出,明确告知仍然违法,因为强制收取餐具消毒费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第一,经营者原本就没有权利收取此项费用。第二,即使经营者通过声明或者张贴店堂告示等方式对消费者事先进行了提示,也不具备法律效力。
《消费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据此,22家城市消协维权组织认为,不管餐饮企业是否在其餐厅明显位置或消毒餐具的外包装上进行了明确告知,也不能成为免除其法定义务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