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信用网 www.law-credit.com 2009年12月17日 来源:证监会网站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财经媒体执行
《证券投资基金评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答记者问
近期,中国证监会制定发布了《证券投资基金评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财经媒体执行《暂行办法》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财经媒体在执行《暂行办法》过程中,应当注意哪些事项?
答:财经媒体在具备自己的研究人员、数据库系统、基金评价理论和方法的前提下,从事基金评级、评奖和单一指标排名等基金评价业务,并通过公开形式发布基金评价结果的,应按照《暂行办法》第六条的要求,向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提请办理入会手续,并按第七条的规定进行备案。
不具备上述条件,仅引用其他基金评价机构评价结果的财经媒体,参照《暂行办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管理。
问:《暂行办法》对财经媒体的监管范围是否仅限于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
答:非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以下简称“非指定媒体”)同样适用本办法。
明年1月1日本办法正式施行后,财经媒体都要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从事基金评价业务或公开发布基金评价结果,不得有以下行为:1、对不同分类的基金进行合并评价;2、对同一分类中包含基金少于10只的基金进行评级或单一指标排名;3、对基金合同生效不足6个月的基金(货币市场基金除外)进行评奖或单一指标排名;4、对基金(货币市场基金除外)、基金管理人评级的评级期间少于36个月;5、基金、基金管理人评级的更新间隔少于3个月;6、对基金、基金管理人评奖的评奖期间少于12个月;7、对基金、基金管理人单一指标排名(包括具有点击排序功能的网站或咨询系统数据列示)的排名期间少于3个月;8、对基金、基金管理人单一指标排名的更新间隔少于1个月;9、对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进行评价。
在过渡期内(从《暂行办法》施行之日至第一批具备协会会员资格的基金评价机构公布之日后一个月),媒体应严格按照《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发布基金评价结果;过渡期后,任何媒体不得发布非协会会员的基金评价结果。
财经媒体违反上述规定的,我会将根据《暂行办法》第五章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相关机构和个人依法进行查处。
请各财经媒体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暂行办法》,准确把握法规精神,严格执行相关规定。
问:临近年末,监管部门如何看待基金管理公司冲刺年终规模排名?
答:我们注意到基金管理公司年底前普遍加强了基金产品的首发和持续营销力度。在此,我们提醒广大基金管理公司应始终坚持持有人利益至上的理念,遵循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认真履行受托义务。基金管理公司不能一味地追求规模,规模大小不是衡量基金管理公司优劣的主要指标。基金管理公司作为专业投资机构,一定要有成熟的投资理念、良好的治理结构、严格的风险控制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基金管理公司应该在综合考虑自身投资管理能力、风险防范水平的基础上,确定合适的基金销售规模。
文件链接:证券投资基金评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