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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关于公布修改《铁路旅客运输规程》和《铁路旅客运输办理细则》内容的通知

1楼
黄献华律师 发表于:2010-10-30 22:25:01

关于公布修改《铁路旅客运输规程》和《铁路旅客运输办理细则》内容的通知

铁运〔2010〕190

各铁路局:
      为适应铁路旅客运输发展,决定修改《铁路旅客运输规程》和《铁路旅客运输办理细则》,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各铁路局要组织广大职工认真学习规章修改内容,并认真贯彻执行,同时要将本次主要修改内容摘编后在车站、列车等场所进行公告。
      一、《铁路旅客运输规程》修改内容
      1.第三条:“铁路旅客运输专刊”改为“铁路客货运输专刊”。
       2.第五条“等级”前增加三款:
      “直达票:从发站至到站不需中转换乘的车票。
      通票:从发站至到站需中转换乘的车票。
      改签:旅客变更乘车日期、车次、席(铺)位时需办理的签证手续。”
      3.第九条旅客的基本义务:
      (1)第1项“支付运输费用”后增加“,当场核对票、款,妥善保管车票,保持票面信息完整可识别;”
      (2)增加一项为第4项,“4.对所造成铁路或者其他旅客的损失予以赔偿。”
      4.第十二条第二款改为:“附加票是客票的补充部分,可以与客票合并发售,但除儿童外不能单独使用。”
      5.第十七条改为:“旅客购买卧铺票时,卧铺票的到站、座别必须与客票的到站、座别相同,但对持通票的旅客,卧铺票只发售到中转站。”
      6.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五条:“1.1米”改为“1.2米”,“1.4米”改为“1.5米”。
      7.第二十条第四款后增加三项:
      “4.学生证未按时办理学校注册的。
      5.学生证优惠乘车区间更改但未加盖学校公章的。
      6.没有“学生火车票优惠卡”、“学生火车票优惠卡”不能识别或者与学生证记载不一致的。”
      8.第二十一条改为: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因伤致残的军人(以下简称伤残军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享受半价的软座、硬座客票和附加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由国家有关部门颁发,铁路运输企业有权进行核对。”
      9.第二十五条改为:
      “直达票当日当次有效,但下列情形除外:
      (1)全程在铁路运输企业管内运行的动车组列车车票有效期由企业自定。
      (2)有效期有不同规定的其他票种。
      通票的有效期按乘车里程计算:1000千米为2日,超过1000千米的,每增加1000千米增加1日,不足1000千米的尾数按1日计算;自指定乘车日起至有效期最后一日的24时止。”
      10.第二十六条:“车票”、“客票”均改为“通票”,“因病”改为“因病中途下车、恢复旅行时”,删除第二款“动车组列车车票只办理改签,不办理有效期延长。”
      11.第二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
      “车站应当在开车前提前停止检票,但应当在本站营业场所通告停止检票的提前时间。”
      12.删除第二十八条,原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二十八条。
      13.原第三十条改为:
      “第二十九条 旅客须按票面载明的日期、车次、席别乘车,并在票面规定有效期内到达到站。
      持通票的旅客中转换乘时,应当办理中转签证手续。”
      14.原第三十一条改为:
      “第三十条 持通票的旅客在乘车途中有效期终了、要求继续乘车时,应自有效期终了站或最近前方停车站起,另行补票,核收手续费。定期票可按有效使用至到站。”
      15.原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改为:
      “对乘坐卧铺的旅客,列车可以收取车票并予集中保管。收取车票时,应当换发卧铺证;旅客下车前,凭卧铺证换回车票。”
      16.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二条:
      “除特殊情况并经列车长同意的外,持低票价席别车票的旅客不能在高票价席别的车厢停留。”
      17.第三十四条改为:
      “旅客不能按票面指定的日期、车次乘车时,应当在票面指定的日期、车次开车前办理一次提前或推迟乘车签证手续,特殊情况经站长同意可在开车后2小时内办理。持动车组列车车票的旅客改乘当日其他动车组列车时不受开车后2小时内限制。团体旅客不应晚于开车前48小时。
      在车站售票预售期内且有运输能力的前提下,车站应予办理,收回原车票,换发新车票,并在新车票票面注明“始发改签”字样(特殊情况在开车后改签的注明“开车后改签不予退票”字样);原车票已托运行李的,在新车票背面注明“原票已托运行李”字样并加盖站名戳。
      必要时,铁路运输企业可以临时调整改签办法。”
      18.第三十五条第二款:“旅客中途下车恢复旅行(含中转)办理中转签证或在列车上办理变更席位、铺位时”改为“旅客办理中转签证或在列车上办理补签、变更席(铺)位时”。
      19.第三十七条:“旅客”改为“持通票的旅客”,“客票”改为“通票”,删除第二款“动车组列车车票不办理变径。”
      20.第四十二条:“原票”改为“原通票”,“车票”改为“通票”。
      21.第四十四条:“还必须加收应补票价50%的票款”改为“铁路运输企业有权对其身份进行登记,并须加收已乘区间应补票价50%的票款”。
      22.第四十五条改为:
      “有下列情况时补收票价,核收手续费:
      1.应买票而未买票的儿童按第十九条规定补收票价。身高超过1.5米的儿童使用儿童票乘车时,应补收儿童票价与全价票价的差额。
      2.持站台票上车送客未下车但及时声明时,补收至前方下车站的票款。
      3.主动补票或者经站、车同意上车补票的。
      下列情况只核收手续费,但已经使用至到站的除外:
      1.旅客在票面指定的日期、车次开车前乘车的,应补签。
      2.旅客所持车票日期、车次相符但未经车站剪口的,应补剪。
      3.持通票的旅客中转换乘应签证而未签证的,应补签。”
      23.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增加一项作为第5项,原第5项改为第6项:
      “因特殊情况经站长同意在开车后2小时内改签的车票不退。”
      24.第五十一条:“每件物品…重量不超过20千克”改为“每件物品外部尺寸长、宽、高之和不超过160厘米,杆状物品不超过200厘米,但乘坐动车组列车不超过130厘米;重量不超过20千克。”
      25.第三章第七节“包裹的押运和带运”改为“包裹的押运”,删除第七十九条,以下条文序号依次递进。
      26.原第一百零七条:删除“动车组列车旅客不办理车票有效期延长,但可根据等候日数办理车票改签。”
      27.原第一百零八条:“车站”改为“车站应予办理签证手续,通票还”。

 

      二、《铁路旅客运输办理细则》修改内容
      1.第十七条第九项:删除“不回家而去境内其他地方旅游观光或探亲访友时,在规定的次数内可发售学生票,由学校所在地车站和返程站售票时各加盖一次站名戳以记录售票次数。”
      2.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革命伤残军人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伤残证’仅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颁发的统一式样。”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由国家有关部门颁发。”
      3.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办理有效期延长手续”改为“办理签证及通票有效期延长手续”,“车票”改为“通票”。
      4.第二十五条:删除“出站人员的车票和团体旅客证应收回。旅客要报销凭证时,硬纸卡片式车票应把右端发到站名撕下,将有日期、票价的一端交给旅客。”和“学生票不给报销凭证。如持学生票要求报销时,应补收全价票价与学生减价票价差额,核收手续费。”
      5.第三十四条“办理时换发代用票,核收越站区间的票价”改为“办理时核收越站区间的票价”。
      6.第四十条:“时间仓促来不及买票”改为“主动补票”。
      7.第四十三条改为:“旅客持票提前乘车并已经过车站剪口时,列车应予补签,或者收回原票、换发代用票。代用票上记载实际乘车的日期、车次,原票栏按原票实际填写,原票随丙联上报。”
      8.第三章第七节“包裹的押运和带运”改为“包裹的押运”,删除第七十四条,其后条文序号依次递进。
      9.第六十六条第二款第六项、原第一百零三条第二项、原第一百零七条第八项:“铁路分局”改为“铁路局”。
      10.原第九十一条、原第九十五条:“分局”改为“铁路局”。
      11.原第一百一十条:“查询电报和事故查复书应抄送铁路分局;跨铁路分局时,应抄送铁路局和有关分局;跨铁路局时,应抄送有关铁路局。”改为“查询电报和事故查复书应抄送铁路局;跨铁路局时,应抄送有关铁路局。”

铁 道 部         
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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