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ss & SiteMap

仁合公益与法律研究中心 http://www.bjlaw.org

北京律师|北京律师事务所|北京律师咨询|北京律师网
共3 条记录, 每页显示 10 条, 页签: [1]
[浏览完整版]

标题:郑州“中华第一屏”公司破产案成功和解

1楼
黄献华律师 发表于:2010-5-8 16:08:15
郑州“中华第一屏”公司破产案成功和解
中显公司通过与6家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获得重生
2010-5-7 来源:人民法院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本报讯 5月5日上午,河南省郑州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经过该院两年多的努力,被媒体广泛关注的“中华第一屏”破产案有了结果。中显公司和6家债权人和解成功,多家债权人免掉了中显公司的1.3亿余元债务,使一个已申请破产的企业获得了重生。债权人和中显公司均对破产和解成功感到满意,双方当庭向法院送锦旗表示感谢。

  郑州中原显示技术有限公司成立于1988年,是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第一批集科、工、贸为一体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曾建造了“香港、澳门回归倒计时牌”、“第十一届亚运会主会场显示屏”、“悉尼奥运会足球、棒球主会场显示屏”等经典工程,使中显公司名扬天下,其产品被称为“中华第一屏”。

  上世纪90年代,在中显公司快速发展的同时,一些制约因素也体现出来。由于产品具有的独特性能,不能进行大规模标准化生产,只能根据单个客户的要求“量身定做”,导致企业利润受限。又由于资金、管理等方面的问题,中显公司经营陷入了困境,2008年3月3日,中显公司向法院申请破产,此时中显公司负债1.12亿余元,累计亏损高达1.74亿余元。

  法院受理此案后认为,作为国内最早从事LED显示屏研发、生产和销售的企业,中显公司在显示领域奋斗了20年,其品牌、技术都存在很大的优势,尤其在海外享有极高的声誉。这些无形资产凝聚了中显人无尽的心血和智慧,如果破产,这些隐形财富将付之东流;而且中显公司绝大多数的应收账款在海外,追讨难度大、成本高,企业现有资产绝大多数已经抵押,未抵押的资产在支付破产费用后,还不足以支付拖欠的职工工资,破产清算的话,普通债权人的利益将无从保障;另外,企业一旦破产,一大批职工将丢掉饭碗,这又是影响社会稳定的一个不和谐因素。因此,简单的“一破了之”实非明智之选,如何保住中显公司,也成了案件主办法官和法院领导近两年来想的最多的问题。

  2009年10月,法院经过深入研究后,提出了以债务和解为突破口来解决中显公司破产案件,并积极寻找战略收购投资人以合适的方式收购中显公司。具体方案是将债务人财产分为两个部分:企业名称和商标使用权及机器设备和元器件给中显公司留下以获取企业重生的机会,其他资产则由战略收购投资人购买。2009年12月3日,法院裁定准许郑州中原显示技术有限公司进入和解程序。

  (王国宾)

2楼
黄献华律师 发表于:2010-5-8 16:08:53
审判服务大局的成功案例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郑州“中华第一屏”公司破产案经过法院两年多的努力,取得了多方共赢的结果。正如郑州市高新区法院院长郑水泉所说,此次中显公司破产和解,中显公司保住了在电子显示领域享有盛名的品牌,重新焕发生机,债权人能够及时受偿,战略收购投资人盘活了自有资产,实现了投资收益最大化,企业职工的稳定就业和生活问题得到实际解决,化解了潜在的社会不和谐因素。此案的成功和解,是法院审判工作为大局服务的生动体现。

  一个破产案件,能够取得各方满意的结局,让我们在深感欣慰的同时,也为法院干警艰辛付出所感动。面对复杂棘手而又关乎和谐稳定的案件,法院没有“一判了之”,而是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意见,用真诚和耐心打动当事人,最终促成案件的和解。可以说,正是胸怀大局的意识和强烈的责任感,让干警们付出了更多的艰辛和汗水。

  当前,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是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重中之重。近一段时期以来,人民法院围绕大局,充分发挥司法间接调整经济社会管理的职能,充分发挥定纷止争的职能作用,取得了很好的效果。我们相信,经过广大法院干警的共同努力,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将真正成为防范社会风险、消弭社会纷争、促进社会和谐的助推器。

  (安 平)

3楼
黄献华律师 发表于:2010-5-8 16:09:20
破产和解与破产重整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破产和解,是指具备破产原因的债务人,为避免破产清算,而与债权人会议达成以让步方法了结债务的协议,协议经法院认可后生效的法律程序。

  破产重整,是指经由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审判机关的主持和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对具有重整原因和经营能力的债务人,进行生产经营上的整顿和债权债务关系上的清理,以期摆脱财务困境,重获经营能力的特殊法律程序。

共3 条记录, 每页显示 10 条, 页签: [1]

Copyright © 2006-2019 bjlaw.org
Powered By Dvbbs Version 8.2.0
Processed in .06250 s, 2 quer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