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最新回顾(发布时间:2010-10-24 8:57:21) | ||
---|---|---|
-- 作者:黄献华律师
-- 福建省省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责任书 福建省省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责任书
根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03]119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以及《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的规定,特印发《福建省省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责任书》,以进一步规范评审专家执业行为,提高评审工作的质量,促进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的公平、公正。 一、评审专家基本业务素质及执业操守 (一)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精通专业业务,熟悉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理论知识。 (二)注意调查研究,及时掌握市场信息,熟悉产品及行业情况。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以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为行为准则。 (四)贯彻政府采购政策要求,认真落实政府采购支持节能、环保、自主创新等政策。 二、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的权利 (一)对政府采购制度及相关情况的知情权; (二)对供应商所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质量的评审权; (三)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的表决权; (四)按规定获得相应的评审劳务报酬;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三、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承担的义务 (一)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为政府采购提供真实、可靠的评审意见; (二)严格遵守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纪律,不得向外界泄露评审过程、结果以及供应商的商业秘密等情况; (三)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独立进行评审,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四)发现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不正当竞争或恶意串通等违规行为,应及时向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的组织者或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报告并加以制止; (五)配合招标采购单位答复投标供应商提出的质疑; (六)配合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投诉处理工作;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违规处罚规定 (一)根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作为不良行为记录并予以通报。 1、被选定为某项目并且已接受邀请的评审项目专家,未按规定时间参与评审,影响政府采购工作的; 2、在评标工作中,有明显倾向或歧视现象的; 3、违反职业道德和国家有关廉洁自律规定,但对评审结果没有实质性影响的; 4、违反政府采购规定,向外界透露有关评标情况及其他信息的; 5、不能按规定回答或拒绝回答采购当事人询问的; 6、在不知情情况下,评审意见违反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 (二)根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将取消其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 1、故意并且严重损害采购人、供应商等正当权益的; 2、违反国家有关廉洁自律规定,私下接触或收受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及有关业务单位的财物或者好处的; 3、违反政府采购规定向外界透露有关评审情况及其他信息,给招标结果带来实质影响的; 4、评审专家之间私下达成一致意见,违背公正、公开原则,影响和干预评标结果的; 5、以政府采购名义从事有损政府采购形象的其他活动的; 6、弄虚作假骗取评审专家资格的; 7、评审意见严重违反政府采购有关政策规定的。 (三)根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评审专家在一年内发生两次通报批评或不良记录的,将取消其一年以上评审资格。累计三次以上者将不得再从事评审工作。 (四)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1、明知应当回避而未主动回避的; 2、在知道自己为评标委员会成员身份后至评标结束前的时段内私下接触投标供应商的; 3、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 4、在评标过程中有明显不合理或者不正当倾向性的; 5、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评标的。 (五)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政府采购招标项目的评标,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予以公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收受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2、泄露有关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六)根据《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七十条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无正当理由中途退出评标的; 2、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3、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的; 4、评标过程中有违法或者不公正行为的。 (七)根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由于评审专家个人的违规行为给有关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相关评审专家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责任书一式二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执一份,一份报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
|
主题最新回顾(发布时间:2010-10-24 8:52:46) | ||||||||||
---|---|---|---|---|---|---|---|---|---|---|
-- 作者:黄献华律师
--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责任书》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