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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最新回顾(发布时间:2010-1-16 15:48:57)
--  作者:黄献华律师
--  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发布《关于建立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和配套文件答记者问
 

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
就发布《关于建立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
(试行)(征求意见稿)》和配套文件答记者问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0年01月15日   来源:证监会网站

    日前,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发布《关于建立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和配套文件回答了记者提问。全文如下:

    问:为什么要在股指期货市场实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答:随着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的推进,积极探索建立与我国资本市场创新相适应的制度安排,使参与者的风险认知和风险承受能力与金融创新产品相适应,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已成为市场发展的迫切要求。股指期货在国际市场已经是一个成熟的金融产品,但在我国新兴加转轨的特定市场环境下,推出股指期货必须考虑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阶段,切实落实将适当的产品销售给适当的投资者的原则。

    与股票、债券相比,股指期货具有专业性强、杠杆高、风险大的特点,客观上要求参与者具备较高的专业水平、较强的经济实力和风险承受能力,不适合一般投资者广泛参与。充分对投资者进行股指期货风险教育的同时,通过设置适当的程序和要求,建立与产品风险特征相匹配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从源头上深化投资者风险教育,有效避免投资者盲目入市,真正做到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是我国资本市场重要的基础性制度,是对投资者教育和保护投资者利益工作的深化,有利于进一步推动形成良好的资本市场文化和培育成熟的投资者队伍,是股指期货市场平稳起步和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

    问: 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制度体系是怎样的?

    答:多层次、系统的制度规则体系是保障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落到实处的依据和关键。我们从证监会规章、交易所业务规则、期货业协会自律规则等三个层面制定并形成了一整套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规则体系。

    一是中国证监会制定的《关于建立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试行)》,对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提出原则要求,同时授权自律组织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二是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中金所)制定的《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实施办法(试行)》、《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操作指引(试行)》,明确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的基本要求、程序、工作机制以及自律监管措施等。

    三是中国期货业协会制定《期货公司执行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管理规则》和《股指期货交易特别风险揭示书》,修订《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协议指引》,督促期货公司和从事中间介绍业务的证券公司向投资者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风险,严格执行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问:在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制定过程中,做了哪些调研论证工作?

    答:在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制定过程中,我们按照“高标准、稳起步”的要求,研究了国内外成熟经验,在中介机构、投资者中进行了广泛的调研和试点。我们参考了美国、欧盟和日本等成熟市场的实践,借鉴了创业板、基金业和信托业等有关经验,考察了我国证券、期货客户群体的实际情况。我们分批在期货公司、证券公司营业部等进行了调研和试点。调研过程中,我们以问卷调查和访谈的形式,对30家证券、期货公司的近100多名开户人员和600多名投资者进行了调研,充分听取了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同时,我们从“指标验证”和“制度完善”两方面对部分期货公司客户进行开户试点,通过调研和试点,我们验证了指标设计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不断完善了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草案。

    问:请介绍一下海外成熟市场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相关情况?

    答:作为金融监管重要环节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在海外成熟资本市场已经较为普遍。海外成熟市场大多在法律层面规定了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主要包括两方面的涵义:一是要求某些高风险金融产品的参与者必须具备一定的资质;二是要求金融机构在销售产品时应将适当的产品销售给适当的投资者。

    一是根据市场的不同特点,要求某些高风险金融产品的参与者必须具备一定的资质,法律法规对特定类型的投资者实行市场准入限制。如美国《证券法》规定了参与私募证券认购的投资者资格,对投资者的净资产和专业知识进行了要求;日本东京证券交易所与伦敦证券交易所合作设立的TOKYO AIM创业板市场,东京证券交易所为保护个人投资者的利益,特别规定了较高的准入门槛,仅允许净资产或金融资产在3亿日元以上,并有1年以上交易经验的投资者参与交易。日本《金融商品法》规定,禁止中介机构劝诱75岁以上的人士从事期货交易。

    二是依据投资者适当性分类,法律法规要求金融机构在为普通投资者提供服务时应遵守更严格的行为准则,避免投资者盲目或轻率投资。例如,美国全美期货业协会(NFA)要求,对于特定人群(如已退休人士,年收入低于2.5万美元者,净资产低于2.5万美元者,无期货期权投资经验者,年龄低于23周岁者等等),期货经纪商除了要求客户签署风险揭示书外,还要再签署一份附加风险揭示书;欧盟金融工具市场指令(MiFID)提出新的投资者保护规定,主要从销售适当性的角度,要求金融机构必须对客户的金融工具交易经验与知识进行评估,金融机构必须收集有关客户的经验、知识、财务状况及投资目标的相关信息,评估金融工具交易是否适合于客户。

    问: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理念是什么?

    答: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理念是通过有关制度安排,强化市场监管,督促期货公司审慎选择股指期货投资者,将适当的产品销售给适当的客户,保护投资者权益,形成股指期货市场有较强经济实力和风险承受能力,有股指期货基础知识,有相关交易经历的“三有”投资者群体。

    问: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对投资者的主要要求是什么?

    答:根据中金所的规定,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标准分为自然人和法人投资者标准。

    自然人投资者适当性标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资金门槛要求,申请开户时保证金账户可用资金余额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二是具备股指期货基础知识,通过相关测试;三是股指期货仿真交易经历或者商品期货交易经历要求,客户须具备 至少有10个交易日、20笔以上的股指期货仿真交易成交记录或者最近三年内具有至少10笔以上的商品期货成交记录。

    自然人投资者还应当通过期货公司的综合评估。综合评价指标包括投资者的基本情况、相关投资经历、财务状况和诚信状况等。

    法人投资者适当性标准从财务状况、业务人员、内控制度建设等方面提出要求,并结合监管部门对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等特殊法人投资者的准入政策进行规定。

    自然人投资者和法人投资者均不能存在重大不良诚信记录;不存在法律、法规、规章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禁止或者限制从事股指期货交易的情形。

    在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过程中,投资者应当全面评估自身的经济实力、产品认知能力、风险控制能力、生理及心理承受能力等,审慎决定是否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投资者应当如实申报开户材料,不得采取虚假申报等手段规避投资者适当性标准要求。投资者应当遵守“买卖自负”的原则,承担股指期货交易的履约责任,不得以不符合投资者适当性标准为由拒绝承担股指期货交易履约责任。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对投资者的各项要求以及依据制度进行的评价,不构成投资建议,不构成对投资者的获利保证。此外,投资者应遵守法律法规,通过正当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得侵害国家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扰乱社会公共秩序。

    问:投资者参与股指期货交易除符合适当性制度标准外,还须满足哪些要求?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投资者参与股指期货交易除符合适当性制度标准外,还须满足实名制要求。《期货市场客户开户管理规定》规定,个人客户本人应当携带身份证等有效证明文件亲自办理开户手续,签署开户资料,不得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开户手续;单位客户应当携带组织机构代码证和营业执照等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办理开户手续,单位客户代理人应出具单位客户的授权委托书、代理人的身份证和其他开户证件。

    期货公司和接受期货公司委托协助办理开户手续的证券公司依法核对客户身份,并保存客户的影像资料。

    问:投资者签署的《股指期货交易特别风险揭示书》有何特点?

    与商品期货风险揭示书内容相比,《股指期货交易特别风险揭示书》有三点变化:

    一是增加了股指期货产品的风险特性揭示。主要增加了股指期货现金交割、与股票市场联动等新特点、新内容,其中特别突出了股指期货合约标的较大、可能造成较大亏损的特点。

    二是提示投资者应当满足投资者适当性标准的规定,综合评价自身经济实力、专业知识、风险控制能力和身体及心理承受能力,审慎决定是否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同时告知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对投资者的各项要求以及依据制度对投资者进行的评价,不构成对投资者的投资建议,不构成对投资者的获利保证。

    三是增加投资者申明自愿承担风险的内容,遵循“买卖自负”的金融市场原则,不得以不符合适当性标准为由拒绝承担股指期货交易履约责任。

    问: 期货公司应当如何正确认识和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答:期货公司是落实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主要责任主体,期货公司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中金所和中国期货业协会有关规定,认真评估投资者的产品认知水平和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当的投资者审慎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各项要求,建立以了解客户和分类管理为核心的客户管理和服务制度。严格落实以下要求:

    一是期货公司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制定实施方案,建立工作制度,完善内部分工与业务流程,建立以了解客户和分类管理为核心的客户管理和服务制度;二是建立并有效执行客户开发责任追究制度,明确客户开发人员、审核人员、服务人员、相关部门负责人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三是应当向投资者充分揭示股指期货风险,全面客观介绍股指期货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产品特征;四是对投资者资金和交易经历严格把关、测试投资者的股指期货基础知识,审慎评估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认真审核投资者开户申请材料;五是应当建立客户资料档案,并为客户保密;六是应当督促客户遵守与股指期货交易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交易所业务规则,持续开展风险教育,加强客户交易行为的合法合规性管理;七是应当为客户提供合理的投诉渠道,告知投诉的方法和程序,妥善处理纠纷,督促客户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问: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时应如何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答:取得中间介绍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接受期货公司委托,协助办理开户手续的,期货公司与证券公司应当建立介绍业务的对接规则。证券公司应当向客户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风险,审查客户开户资料,做好相关知识测试、综合评估和开户入金指导等工作,配合处理客户纠纷,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问:为保证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落实,有哪些监管措施?

    答:建立股指期货 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是我国资本市场的一项重要制度创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中金所、保证金监控中心和中国期货业协会 按照“统一领导、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作、联合监管”的原则,发挥监管协作机制优势。中金所和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对制度关键指标进行核查验证,确保关键指标的执行到位。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中金所分别从日常监管和自律管理的角度,加大监管力度及责任追究。中国期货业协会加强风险揭示,强化行业自律,切实增强会员公司制度执行的自觉性。

    期货公司违反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要求,未能执行相关内控、合规制度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限制或者暂停部分期货业务、停止批准新增业务或者分支机构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条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满10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期货业务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撤销任职资格、期货从业人员资格。

    期货公司违反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要求的,中金所可以采取责令整改、暂停受理申请开立新的交易编码、暂停或者限制业务、调整或者取消会员资格等处罚措施;中国期货业协会可以采取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取消会员资格等处罚。期货公司工作人员对违规行为负有责任的,中金所可以采取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暂停从事交易所期货业务和取消从事交易所期货业务资格等处罚措施;情节严重的,中国期货业协会可以处以撤销任职资格、取消从业资格等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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