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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最新回顾(发布时间:2010-12-27 19:28:05)
--  作者:law-credit
--  稳压器:律师的责任及其担当
稳压器:律师的责任及其担当
□ 来源:人民法院报实习生 杨 帆 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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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议开幕式现场。

  

  律师,法制建设的重要参与者,也是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的一支重要力量;同时,律师的职责是为一方当事人辩护,那么,律师的职责与化解社会矛盾之间是否会存在冲突?

  2010年12月19日,全国律协宪法与人权专业委员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2010年年会在京召开,全国各地律师到场参会,并就“律师参与化解社会矛盾的理论与实践”展开了热烈的讨论。

  律师的社会责任

  什么是律师的社会责任?这是一个现实但急迫的问题。对此,国际律师联盟副主席、全国律协会原会长高宗泽开门见山地指出,律师的社会责任在于维护老百姓权益、维护国家利益、维护社会稳定。

  他解释说,我们讲依法行政,这个“法”主要指宪法;宪法确定了我国的国体、政体和所有制,因此从根本来说就是为老百姓服务的。而我国所有的法律和政策又都是围绕着宪法来制定的,律师是依照宪法和法律办事的,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律师的社会责任就在于维护老百姓的权益,进而维护国家的利益、维护社会的稳定。

  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才亮很赞同这种说法,并进一步指出,律师,是社会主义的法律工作者,是介于体制内外的力量,应当参加到稳定和谐、化解矛盾的队伍当中。特别是律师能够把握自己所承办案件的当事人的心理动态,并积极引导他们依法、冷静地寻求维权方式,从而以个案化解具体的、微观的社会矛盾。

  “律师的所有工作,无论是给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还是参与庭外和诉讼中调解,乃至最后通过法庭做出判决,只要是依法进行的,都是化解社会矛盾的方式,也是律师履行社会责任的方式”,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谢惠定对记者说。“胡萝卜加大棒的做法是应当被抛弃的,律师只能依靠法律”,他强调。

  与此不同,江西省人大代表、江西省刘锡秋律师事务所主任刘锡秋将律师履行社会责任的方式概括为两种:参与立法和参与监督。

  他指出,律师参与立法包括直接参与和间接参与,前者主要指作为人大代表列席立法会和接受委托立法;后者的形式就比较多了,比如,某地区为全部人大代表和人大常委会委员都配备了律师,免费为他们提供法律咨询。“这个做法非常好”,刘锡秋说,“因为很多人大代表并不具备法学背景,而人大活动却是法律活动;与此同时,律师天生懂法,却没有太多的参与机会,把二者结合起来就能更好地为立法服务”。

  而对于律师参与监督的形式,他概括了三种:一是通过自己代理诉讼和非讼案件监督政府,即业务监督;二是作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政治;三是公民参与。“显然,代理诉讼只是律师参与监督的形式之一”,刘锡秋说。

  然而,正如高宗泽所说,律师是一个没有权力,仅凭借着自己的知识和劳动维护社会稳定、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的群体,用这种身份在实践中化解矛盾是很难的一件事。

  “政治上不被信任,刑辩上辩护无用,行诉上与公权对立是目前律师执业的三个主要困境”,全国律协宪法与人权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陈有西对记者说。

  王才亮更是从自己多年承办案件的情况出发,将律师在执业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具体化为五点:第一,有的地方政府害怕和排斥律师,尤其是北京的律师介入;有的地方政府和司法机关只是希望律师做当事人的工作,让他们撤诉或者不要上访,却不拿出纠正错误的实际行动,从而使矛盾长期得不到化解甚至激化;第二,律师化解社会矛盾的有力武器是法律,但我国的立法状况并不十分令人满意;第三,律师化解矛盾,法院的配合十分重要,但一些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却失去了公正司法的动力,导致矛盾不能得到有效解决;第四,行政复议本来是行政机关自我纠错、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途径,然而利益关系加上设计不合理的制度,使这一规定失去了立法的本意;第五,一些人民警察不能公正地履行职务,致使侵犯人民利益的行为无法得到有效遏制。

  “很多人都把困境的原因归结为中国公权力的强势,我也认同这种观点。但中国法治思维的不健全也是一个很重要的原因”,陈有西补充说,“人们普遍持有这样一种观念:律师为杀人犯辩护,实际上和杀人犯差不多。他们从法律和伦理上认为律师就是为坏蛋讲话的,没有无罪推定的观念。”

  这些因素合力造成律师在实践中并无法完全承担“化解矛盾”的社会责任,因此如何摆脱这些执业困境就成为与会律师争议的焦点。

  王才亮认为,虽然说化解矛盾是律师的使命,但这一使命并不是律师一支队伍就能承受的,还需要各方的合力,尤其要通过制度层面的改革,努力减少矛盾产生的温床。就律师队伍自身来说,也应当建立一个鼓励律师参与化解社会矛盾和对律师参与社会矛盾中的风险进行防范和保护的机制。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何兵教授从律师和法官博弈的角度出发指出,律师应当如法官那样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律协也应当在这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将律师的执业风险降到最低。

  对此,陈有西有一番独到的理解,他认为,律师是天生的公权力批评监督者,天生的民权守护者和代言人,因此在执业的过程中遇到这些困境是不可避免的,但“我还是希望人们把律师理解为国家稳定的重要力量,而不是异己;改变担心律师的观念和打压律师的做法”,他说,“也希望律师能发挥主观能动性,全方位帮助国家司法改革,克服急躁情绪、抱怨心态、功利目标,冷静理性地为国建言、为民担忧,通过个案促进国家民主和法治建设。”

  责任如何担当

  律师的社会责任之一是维护社会的稳定,而导致社会不稳定的重要因素之一便是群体性事件。“群体性事件即比较典型的集体行动”,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王锡锌对记者说,“并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具有新的变化”。

  王锡锌把这些新的变化概括为如下五个方面:一是内部矛盾外部化;二是经济矛盾政治化;三是集体行动的组织化程度越来越高;四是网上网下互动,虚拟世界和真实物理空间有一种相互放大、相互推动的作用;五是直接利害相关者参与的集体行动和群体事件越来越多。

  “第五个变化是我最为担心的,因为它直接表明官民的隔阂已经越来越明显”,他说,“但我们的政府在治理这样的集体行动的时候还停留在‘灭火器’的思想上,出了事情才想到赶快灭火”。有的时候律师也被拉进来当消防员,但目的却不一定是帮那些集体行动者落实权利,而是让律师以和谐、稳定类的政治化思维和行动模式协助政府。“这种思想不仅带来了巨额的财政支出,还没有使实际情况有所好转,反而陷入了‘越维越不稳’的怪圈。”王锡锌表现出一丝的担忧。

  山东晨浩律师事务所陈光武律师同意这种观点,他举出了两组数字给记者加以说明。

  第一组数字:今年内保预算5140亿元,公共安全财政指出在去年的基础上增加了16%,今年将再增8.9%;中国行政开支与国民经济的比例相当于发达国家的5倍至20倍。行政开支中有很大一部分是维稳的经费,2003年是37%,2007年是39%,而今年达到了52%以上。

  另一组数字:中国财政用于民生的比例,以卫生方面的财政支出为例,该项投入仅占世界发达国家和地区的2%,印度是中国的2倍至3倍,美国是中国的5倍以上,从目前统计的数据来看,中国用于民生的支出在世界上处于倒数之一。

  “如果说今天这样一种社会矛盾是因为各种利益纷争造成的,那么化解矛盾最有效的方式应当在源头上——改革制度。”王锡锌对记者说,“在这个过程中,律师应当以民权(即知情、表达、参与、监督和选举)为支点充分发挥自己的作用”。

  但刘锡秋却不同意在中国目前的状况下搞人权,搞民主政治改革,他认为,今天的中国应当把经济取向放在第一位,只有中国的GDP做到世界第一,中国人均GDP在世界处于中游以上搞人权和民主法治才不会乱。他举例说,台湾地区陈水扁搞民主,搞台独,8年耽误了台湾经济发展。共产党不应当再犯这样的错误。

  但此番言论随即引来了与会律师的质疑之声,徐灿更是表示“无法接受”,他情绪激昂地说:“民主法治是我们今天法律人的事,绝对不是后一代的事!”

  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浩公也表示,要想彻底跳出维稳上访的怪圈就应当进行自上而下的渐进式改革。

  “除了改革,我们还应当做好法治宣传”,王浩公补充说,“要让法治的信念深入到每一个官员、每一个律师和每一个老百姓心中,只有用法律武器维权,老百姓的权益才能得到真正的保护;只有依法行政,中国的宪政才会有希望。”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吴革对目前基层政府在化解群体性事件中使用的传统政治动员手段感到担忧,但同时指出,采用这种方式并非是走法治方向的错误,而在于法律服务资源配置不当——最需要法律服务的人消费不起法律,弱势群体在法庭上依旧是弱势,穷人没有人服务。因此,不能光找别人的原因,也要从律师身上找原因。

  然而,这种观点遭到了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律师吕立秋的反对,她认为,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服务的义务不应仅仅在于律师,因为律师有一部分是市场化的,一味地降低收费标准只能大大削弱律师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服务的积极性。因此,必须由政府出面为弱势群体埋单,为他们向律师购买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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