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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最新回顾(发布时间:2014-6-22 18:39:22)
--  作者:黄献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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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2014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

工作时间表

时   间

工   作   内   容

5月1日

启动小学和初中入学服务系统

5月4-5日

区县教委受理回户口所在区县和到家庭实际居住地所在区县初中入学申请、审核、登记工作

5月10-11日(六、日)

准予招收特长生的学校受理小学毕业年级学生报名

5月17-18日(六、日)

对报名的小学毕业年级体育、艺术和科技特长生进行特长测试

5月25日(日)

寄宿制等其他入学完成录取

5月31日

小学入学信息采集截止

6月14-15日(六、日)

小学审核入学信息

6月20日前(五)

初中校向区县招生部门上报学校新生名单

6月27-28日(五、六)

各区县招生部门办理回户口所在区县或家庭实际居住地学生档案交接事宜

7月1日前

(二)

区县教委将各初中校新生名单审核下发

7月4日开始(五)

各中小学(含接收小学毕业生的特殊教育学校)发放新生《入学通知书》

9月1日

生成小学和初中学生学籍信息

9月15日前

生成小学和初中学生学籍



主题最新回顾(发布时间:2014-6-22 18:37:39)
--  作者:黄献华律师
--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14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的意见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14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的意见 <!--TitleEnd-->

2014-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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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教基二〔2014〕10号

各区县教委,燕山教委:
    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学升入初中免试就近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教基一〔2014〕1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重点大城市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工作的通知》(教基一厅〔2014〕1号)等有关要求,为依法保障本市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权益,经市政府批准,现就2014年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各区县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指导思想
    2014年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48号),深化义务教育领域综合改革,大力促进教育公平,统筹城乡义务教育资源均衡配置,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努力提高义务教育质量和学校办学水平,着力完善义务教育入学规则,积极推行学区制和九年一贯对口招生,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确保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各项工作有效推进。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政府统筹,将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作为政府行为予以保障。
    (二)坚持区县为主,组织实施本区县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
    (三)坚持免试、就近,确保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四)坚持程序规范,把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作为规范办学的重要环节,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三、入学条件及工作要求
    (一)坚持免试就近入学。凡年满6周岁(2008年8月31日以前出生)的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均须按区县教委划定的学校服务片参加学龄人口信息采集,免试就近入学。
    完成小学教育的学生,应当进入初中继续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各区县教委要在市教委统筹指导下,根据适龄学生人数、学校分布、所在学区、学校规模、交通状况等因素,进行单校划片或多校划片。单校划片学校采用对口直升方式招生,即一所初中对口接收片区内所有小学毕业生入学。多校划片学校,先征求入学志愿,对报名人数少于招生人数的初中,学生直接入学;对报名人数超过招生人数的初中,以随机派位的方式确定学生。随机派位工作由区县教委统一组织,邀请相关单位和家长代表参与。
    全市使用统一的小学和初中入学服务系统,将每一个学生入学途径和方式全程记录,教育行政部门依据权限进行查询和监控。各区县要公布学校的服务片区。
    (二)做好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工作。持有区县教委开具的《台胞子女就读批准书》、全国博士后管理部门开具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子女介绍信》及其父(或母)的《进站函》、部队师(旅)级政治部开具的随军家属证明及现役军人证件、区县侨务部门开具的《华侨子女来京接受义务教育证明信》等证明的适龄儿童少年按本市户籍对待。
    非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因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本市工作或居住,需要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本人在京务工就业证明、在京实际住所居住证明、全家户口簿、在京暂住证、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在当地没有监护条件的证明等相关材料,到居住地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审核,通过审核后参加学龄人口信息采集,并到居住地所在区县教委确定的学校联系就读;学校接收有困难的,可申请居住地所在区县教委协调解决。各区县按照北京市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证明证件材料审核指导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各区县应建立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证明证件材料联网审核机制。
    (三)进一步规范特长生入学工作。除市教委批准的可招收体育、艺术和科技特长生的学校原则上面向本区县招收特长生以外,其他学校一律不得以特长生的名义招收学生。招生学校要向社会公布特长生招生计划。
    (四)凡属区县以上人民政府人才引进计划的海外归国人员、各类引进人才的子女入学,按相关规定,由区县教委协调解决。
    对持有烈士子女、台籍学生、华侨子女、现役军人子女、全国劳动模范子女身份证明的学生,按相关规定,在同等条件下给予照顾。
    民办学校、寄宿学校等其他入学由区县教委根据市教委有关文件精神制定具体入学方案。
    (五)实行计划管理。2014年起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实行计划管理。各区县要加强入学需求前瞻预测,按照学龄人口数量、小学毕业生数量和中小学校办学规模等制定小学、初中招生计划并报市教委备案。各学校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招生计划。
    (六)加强学籍管理。北京市中小学管理信息系统将依据小学和初中入学服务系统建立新生学籍。
    (七)杜绝违规操作。各区县教委严格执行市教委统一规定的时间表和入学工作程序;坚决治理乱收费;坚决禁止公办学校单独或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或委托举办各类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培训班;坚决禁止学校私自招生;坚决禁止在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中组织任何形式的考试、测试和面试选拔学生,严禁将各种竞赛成绩、奖励证书作为入学依据;坚决禁止初中校违规在小学非毕业年级提前招生。认真接受群众监督,认真对待群众来信来访,依法严肃处理违规违纪事件。对违规违纪事件在依法处理前要及时通报。
    各区县教委要加强对本区县义务教育学校入学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在新学年开学时入校就读,防止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
    市教委和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将继续对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开展重点督导检查。
    (八)各区县教委要依据本意见精神制定本区县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实施细则,报区县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施。及时公布当年义务教育学校(含民办)学校性质、办学规模、经费来源、招生计划及接收学生的结果等信息。做好入学工作宣传,加大对区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学校质量提升、特色建设等方面的宣传力度。
    本意见自2014年5月1日起实施。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2014年4月18日

主题最新回顾(发布时间:2014-6-22 18:35:14)
--  作者:黄献华律师
--  北京流动人口儿童上学项目研究

北京流动人口儿童上学项目研究

 

[政策专题] 1、北京流动人口儿童上学政策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14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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