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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最新回顾(发布时间:2011-6-6 11:20:05)
--  作者:黄献华律师
--  法官不能承受之重
法官不能承受之重
□ 胡胜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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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治的春天正向我们走来。市场经济正在完善,经济结构正在调整,政府职能正在规范,民主法制正在完备,但正如一切刚刚迈向法治大门的国家一样,也许是因为摆脱了曾经过于随意的自由裁量,人们因此转向过度相信和依赖法律的确定性。18世纪末拿破仑曾说:“将法律简化成简单的几何公式是可能的,任何一个能识字并能将两个思想联系起来的人,就能做出法律上的裁决。”稍早一些的法国思想家孟德思鸩则声称:“法官仅仅是宣告法律的喉舌。”裁判被认为如此地轻而易举,历史的传统、惯性和现实的偏见、误会交织一起,我们似乎也不可避免地走入法治发展史的误区,法官作为法律实施的代表,不幸正处于此漩涡中心,承受不能承受之重。

  重荷之一是“清官情结”。自古以来,人们渴望清官,呼唤清官,清官公正不倚、刚正不阿,清官行秉天地正气、心怀天下苍生。最能直接体现这些特点的恐怕就是掌握审判权的法官了,古往今来,“清官”总脱不了审判的影子,而这也是现代法官的职业要求。于是,对“清官”的企盼归结为对法官清正如水的职业道德、明察秋毫的职业素养的精神寄托,但是,由于人所固有的自我保护的本能,他们习惯于将裁判结果是否有利于己作为衡量司法是否公正的唯一标准,而没有考虑司法运行中诸如程序欠缺、证据失效、时效超过等,也会导致败诉等固有的审判规律运行结果。如一方或因证据不足,或诉因不符合法律规定导致败诉,就往往会不分缘由,将与“清官”相对立的“昏官”、“贪官”等帽子扣在法官的头上。

  重荷之二是“政策情结”。政策或者说国家政策,是在法律之外、国家为施政而制定的具有原则性、概括性、针对性、指导性和灵活性的社会规范。政府行使职能依据除法律外,政策占据了相当大的比例,而法院审判案件受到政策的影响不可避免。即使在西方国家,尽管法治比较发达,法律的形式化程度较高,但是,政府的政策始终是法院和法官不得不考虑的一个因素。被誉为美国有史以来最聪明的大法官卡多佐也认为:“司法必须与社会现实相适应,在审判过程中,对社会政策的考虑颇为重要。”审判实际中,在个别时期,司法机关甚至曾经主要按照政策在处理案件。近年来,随着法制的逐渐完备,政策的空间有所缩小,但政策的调控范围和力度仍不可小视。

  重荷之三是“权力情结”。有人评价当代中国遭遇了信仰危机,信仰缺失,道德滑坡。尽管儒家宽厚忍让的礼仪精神根深蒂固,但许多人还是热衷对权力的追求。千百年来,我们在呼唤清官的同时,内心深处充满了对权力的迷恋和崇拜,在权力面前,法律也难免受到欺凌和嘲弄。权力的迷信驱使当事人固执地认为“千道理、万道理,领导的条子是硬道理。”打官司演变为“打背景”、“打来头”,即便是最普通的民事案件,当事人也会调动所有的社会关系以谋求领导的批示或“招呼”。我们不难想象法官面对此类案件时所受的煎熬,既要反复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又要不厌其烦地给领导反馈案情进展,案件即使得以公正而圆满解决,法官心力交瘁可想而知。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单位: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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