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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最新回顾(发布时间:2010-3-16 22:55:58)
--  作者:黄献华律师
--  一个律师给最高人民法院的2010年寄语

一个律师给最高人民法院的2010年寄语

法律人的社会里,跌宕起伏的2009年已经过去了!在新的一年刚刚来临之际,以一个律师的身份寄语最高人民法院,希望最高人民法院在2010年的工作中更有成效。

一、在实体裁判上,我们要充分相信审判法官,提倡当庭宣判,考核当庭宣判率的指标

提出此问题的理由非常简单,其一是因为迟来的公正本身就不公正。实践中大量的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是实践中我们根本看不到当庭宣判。及时判决是公正判决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这是被写到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中的原则,是全世界公认的法治原则;二、法官队伍素质已逐渐提高,亲历诉讼后,凭着对法律的信仰、对公平正义的感知、对社会公序良俗的判断、对正义价值取向的追求,完全可以做出公正的判决,无需庭后受法庭之外的因素干扰、接受没有亲自经历诉讼过程的人的指导。

作为法律人我们什么都可以缺少和放弃,但是绝不能缺少“信心”。不仅包括对制度的“信心”,更有对法律人的“信心”!

二、废除错案考核制度

人非圣贤、孰能无过!任何国家的法官、任何制度下的裁判者都有可能出错,这是无容置疑的。错案考核制度是裁判者的枷锁、它人为地使纠错成为禁区!上级法院的法官考虑到人际关系、上下级之间的关系而不敢越雷池一步,使得我们的两审终审从一定程度上转为一审终审、二审合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原则能否落实到具体个案中,知错就改很难吗?司法的公正性、权威性正在接受挑战。正因如此,实践中每一个欲接受二审代理的律师无不在事实和法律之外,还要考虑一个错案考核体制度给案件审理带来的影响,这本不正常,但却存在了很久。

三、代理律师知情权的贯彻和落实

律师对诉讼活动的知情权是律师行使一切权利的前提和基础,而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律师的知情权没有得到落实。比如法官通知谈话实际开庭、比如延期审理了、比如适用简易程序、比如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的转换、比如判决的时间、比如判决书说理不充分、比如是否开始重新鉴定、甚至等到上诉期结束了才通知律师等等等等。实践中律师知道关于诉讼的消息,往往落后于当事人,因为当事人为了自己的利益常常会通过其他途径打探消息,并且打探的消息结果既快又准。所以,律师常常是先得到当事人的通知而不是法官的通知,如果当事人比自己聘请的律师先得到关于诉讼的消息,律师在当事人心目中的地位和作用可想而知。法官在做出一个涉及当事人程序性权利和实体性权利的时候,没有及时通知当事人和律师,没有详细的说明理由,甚至有些时候刻意通知当事人而不通知律师。这样做的道理很简单,因为通知律师后律师常常会依法提出种种要求和建议、给他们的工作带来麻烦。所以作为最高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明确规定,法庭作出的所有涉及当事人程序性权利和实体性权利时,必须同时通知当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师。

四、代理律师参与诉讼权利的强化和救济

律师仅仅有知情权显然是不够的,律师在诉讼过程中必须能够参与到诉讼活动中,通过律师的行为影响诉讼活动的过程和结果,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的目的才能得以实现,这才是律师在法庭诉讼过程中的真正价值。实践中,哪一个律师也不敢斗胆置当事人的财产利益和自由生命于不顾,在明知应当提出关于程序和实体的要求时而不提出,这些要求包括调取证据、要求鉴定、延迟开庭、证人出庭、二审开庭审理等等,但是实践中我们很难得到法官正式的回复,并且毫无顾忌地我行我素地推进程序。这些问题一方面严重影响庭审质量,另一方面是律师的作用荡然无存。

救济途径是一切权利的保障,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本人认为最高法院应当出台明确的司法解释,对于律师提出的此类申请及时予以回复,庭前应当回复的必须庭前明确回复(否则代理律师可以不出席庭审而无需承担责任);庭审过程中的申请应当回复的,必须延期审理,等待做出具体回复后才能开展庭审活动。代理律师提出请求后,没有依法得到回复的,可以有权就此问题单独提出上诉、复议,而无需其他理由,二审法院也无需审理其它问题,仅因此一个问题就可以做出发回重审、另行组成合议庭重申的裁定。

五、尊重律师、将律师真正归集到法律共同体之中

追求当事人利益最大化是律师的天职,从司法公正的角度上看这是维护司法公正的手段,目的是帮助法庭查清案件、正确适用法律。因此从法律共同体的角度上看,不论是法官还是律师,大家殊途同归,律师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但是实践中同为法律共同体的法官却没有正确认识律师的作用和价值,于是出现了不尊重、训律师、搜查律师(甚至当庭搜查)、打律师、拷律师、甚至抓律师的现象。虽然,这只是个别的情况,但是,其传递出的信号是可怕的,不亚于一石激起千层浪、甚至是恶水之源的后果。我们必须清楚的认识到,在任何社会里,哪怕律师的队伍再庞大、律师的触角再深入到社会生活的个个角落,律师也绝不会是当下社会制度的掘墓人,他们只能让社会走向法治、和谐、民主!!!怎样让我们不尽合理的社会认识、公众评价开始转变,这是一个相当复杂而且缓慢的工程,仅仅靠教育、宣传往往不能起到很好的作用。因此我们必须从制度建设上放眼和着手,只有这样才能达到很好的效果。

笔者建议最高法院与律师协会之间建立有效沟通的机制,法院允许、律师协会选派优秀律师担任各级法院的陪审员,一方面为律师与法官之间的职业转换奠定基础;另一方面弥补审判资源的不足。当然最为重要的是让全社会知道一个法律信号,律师是法律人,在法律人的共同体中,律师与法官并无区别。

六、在程序问题上,必须建立具体而详细的庭审规则,不能在没有规则的情况下,依赖法官各自对程序问题的理解

我们不能否认的事实是,同样一部民事诉讼法、同样一部刑事诉讼法,在不同的法院执行起来是千差万别。法庭上谁先说话、谁后说话;提出异议的请求是否合适;民事诉状和附带民事诉状的正副本数量(附证据的数量);电子文件的转移和接受;刑事被告人能否坐下接受审判、能否不穿囚服、能否喝水、能否上厕所;能否强制安排加班开庭、连续开庭、周末开庭等等问题,都没有详细规定。所以造成实践中不同的法院执行的千差万别,使律师走进法庭无所适从、不会办案、不会开庭!

我们呼唤详细的庭审规则,我们希望详细到任何受过基础教育的公民都能读懂的程序性规定,任何能读懂规定的人都不会产生违背立法原意的歧义解读(注: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已经制定了长达五十条的刑事程序庭审规则建议稿,提交给最高法院)。

长期以来,法官眼中的律师和律师眼中的法官都存在错误的解读,甚至产生了对立,并且这种不应有的对立大有越演越烈、以致形成坚冰之势。这对我们的和谐社会没有好处、这对我们的法制建设没有好处!分析这其中的原因,既有立法上的问题、也有司法上的问题、更有政策导向的问题。笔者上述所谈的几点建议是不需要大动干戈就能实现的司法改革的,仅仅最高法院一家就可以通过司法解释和政策调整得以实现。

怀着对律师职业的热爱、怀着对加强律师队伍建设的期盼、怀着对律师作用充分发挥的期望、怀着共建和谐的法律共同体的目标、怀着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美好憧憬,写下上述建言。(转载自法律博客—嘉毅)

http://forum.chinalawinfo.com/dispbbs.asp?boardID=11&ID=28115&page=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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