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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最新回顾(发布时间:2010-7-22 9:57:36)
--  作者:黄献华律师
--  佛山:走出结案率考核怪圈
佛山:走出结案率考核怪圈
2010-7-15来源:人民法院报
本报记者 罗 斌 张慧鹏 通讯员 林劲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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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为佛山中院领导向市人大代表就结收比等问题进行汇报、沟通。陈笑尘 摄

  在法院普遍将结案率考核目标定为95%的“争先气候”下,在广东佛山,法院已开始以案件结收比为主要指标进行动态、均衡管理;而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和南海区人民法院则提出了85%的结案率,而且,这个结案率只作为“参考性”指标——

  结案率就是在一定统计周期内,审结的案件数量与受理案件数量和旧存案件数量之和的比率。不知什么时间起,人民法院陷入了结案率考核的怪圈……

  扭曲的结案率 不屈的佛山法院

  长期以来,人民法院沿用的审判目标管理方法,是把结案率和个人办案指标作为对单位和个人的主要考核标准。在社会矛盾简单、诉讼数量较少的历史时期,这种方法并没有暴露出明显的缺陷,但在社会转型加速、矛盾激烈、诉讼急剧增加的时期,这种方法的弊端逐渐显现:案件从立案、审理到裁判、送达都需要一定的周期,但要进行评比、考核,当然需要一个时间点,这就意味着越临近统计截止时间点的新收案件,就越难以在统计截止时间点前审结。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陈陟云对目前法院“提高”结案率的方法并不避讳:“为了尽可能提高结案率,法院往往采取两个方面的措施:一是提前截止收案,避免后期收案无法审结;二是加快最后阶段新收案件的审判进度,缩短周期。这就人为扭曲了审判周期。”

  而对如此做法的弊端,陈陟云的感受很深:“结案率考核不可避免会造成以下几方面问题:一是结案进度严重不均衡。每到年末或季度末,结案率就会大幅提高,但统计时点过后,结案率又会大幅下滑。二是严重影响案件质量。由于人为冲高结案率的目标,使得处于结案率统计周期后期的案件周期缩短,难以保证案件质量;而且对有些可能调解结案的案件,因没有时间进行充分调解工作,没有尽可能做到案结事了。三是引起当事人的误解和投诉。由于法院在年终人为提前截止收案,或者在年末12月份就开始立下一年度的案号,导致诉讼拖延,很容易引起当事人偏袒一方的误解和投诉。”

  “法院是追求正义的地方,如果我们自己的数字都在造假,怎么能保证公正办案!科学的、符合审判规律的指标,不仅会使管理成本最小,也会为法官公正办案提供一个良好的氛围。所以,人为追求一个数字、扭曲审判规律的情况不能再继续下去!”陈陟云说。

  以结案率为标准的审判目标考核不能再继续下去,但在现实国情下,管理或者某种考核是不可能被摆脱的。这样,结收比进入了陈陟云的视线。

  案件结收比是指在一定统计周期内,审结的案件数量与受理案件数量的比率,也就是目前许多法院在考核体系中的同期结案率。相对于结案率而言,案件结收比能够客观地反映法院在本年度内的工作表现:从法院结案的进度是否能够与收案的进度基本保持一致,可看出该院的审判执行工作是否达到了动态、均衡、良性发展态势。简而言之,法院在一年里结的案件量与收的案件量大致保持平衡,不管原来旧存的案件有多少,结案率有多高,该院这一年的审判任务就基本完成了。

  对应于结案率,以结收比为主要指标来进行审判管理,有三大优点:首先,法院和法官没有必要像追求高结案率那样人为追求虚高的案件结收比。因为案件结收比并非用于考核审判工作,而是通过案件结收比是否稳定地在100%这一代表年度案件收结平衡点附近的区域内,通过动态的曲线来衡量审判工作是否科学、均衡发展。其次,可以有效杜绝人为扭曲审判周期的现象。最后,可以避免产生结案率指标所导致的案件质量下降或当事人投诉等问题。

  依陈陟云的看法,以结收比来进行动态、均衡的审判管理,显然是一个进步。

  陈陟云的执著 陈陟云的幸运

  结收比指标的动态、均衡管理自然是一个进步,但在仍以结案率为主要考核目标的大背景下,这种做法肯定是“不合时宜”的,因此也自然要承受多重压力。

  有人劝陈陟云不要做“出头”鸟,不要冒“政治风险”,但他不为所动。“我永远不拿结案率第一,但我会扎扎实实地把工作干好。所以,这点压力,我相信自己还能顶得住!”这位1984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系、外表斯文恭谨,面对记者的采访甚至显得有些腼腆的院长说。

  陈陟云并非一个完全书生型的领导,他明白:法院审判管理改革当然需要领导个人的见识与决心,但这些远远不够。在现实国情下,法院所处的地方领导的理解与支持是非常重要的。

  于是,陈陟云找到了佛山市委书记陈云贤。而这位有着博士学位的市委书记鼓励他:“实实在在地工作,大胆探索,争取探索出经验,提供给其他法院!”

  陈陟云备受鼓舞。同时,他也对许多人大代表进行了提前沟通、解释。

  领导的理解与支持当然是一个前提,而下属的理解与贯彻执行,则是重要的基础。在此方面,佛山基层法院院长对陈陟云的要求,是发自内心的理解与支持。而有着博士学位的佛山市禅城区法院院长陈恩泽和南海区法院院长李声让,不约而同地要求:结案率能达到85%即可——而且,这个结案率是客观的、自然的参考性指标,而不是追求的,更不是考核指标。

  “有这么务实、开明的领导,我们还有什么可担心的!”陈恩泽说。而李声让是这么理解的:“我们基层法院与群众很近,搞一些虚假的数字,可以‘自我满足’,但当事人纠纷与问题不能解决,他照样会对法院不满意。所以,还是应该解开结案率这个套!”

  改革者通常是孤独的,而陈陟云还算是幸运的,当然,这种幸运某种程度上也是执著的结果。

  陈陟云迈开脚步。佛山中院开始走出结案率考核怪圈。

  规范结案标准 推行以案配人

  以结收比为核心进行动态、均衡管理,需要有一个技术上的准备,即明确结案标准。长期以来,由于案件报结存在裁判文书签发时间、合议时间、判决时间等多个标准,致使在实践中常常出现结案生效时间混乱,部分结案数存在水分,统计数据严重失实等情况,这一问题一直是当事人投诉的热点问题。佛山中院审管办在经过广泛调研和征求意见后,起草并制定了《各类案件结案标准规定》,在提交院党组讨论后,于今年年初开始试行。该规定严格了案件的报结程序,要求报结案件至少要送达一方当事人。新结案标准不仅是结收比管理的技术准备,而且其试行后,杜绝了乱报结、假报结、案件裁判长期不送达等现象,案件审理周期和裁判文书送达周期明显缩短。

  以结收比为核心进行动态、均衡管理,还需要对各庭室进行科学的人员调配,否则,不可能达到结收比的动态均衡。以前,与其他法院一样,佛山法院把结案率和个人办案指标作为对单位和个人主要考核标准,从而导致个别业务庭室热衷于结案数的多少,出现了以案件折算、分案等方式增案现象,人为使一案变二案、三案,甚至多案。“会哭的孩子有奶吃”,由于人员配备方面缺乏一定的计划性和科学性,只要申请就加人,谁要就给谁,导致一些部门人浮于事,而司法资源浪费、人均结案数较低、结收比不均衡等问题也是自然结果。为促进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佛山中院审管办根据细致调研,对各庭室连续5年的工作量进行了分析,提出了“以案配人”制度,即根据每年案件多少、工作量大小来,动态地调整各业务庭室人员的配置,并在特殊情况下采取“案件分流”的应急方式。以案配人中的“案”,不但是指案件的数量,还指审理案件所需要的工作量。在具体方法上,考虑到一、二审案件的差异,佛山中院采取一件一审折合二件二审案件的折算法进行测算,以不同部门的5年平均结案数作为一个单位进行考量,同时,特殊案件特殊配人,鉴于破产案件和减刑假释案件的特殊性,专门配备合议庭。这就解决了人员分配不公的问题。

  配套措施为结收比管理方法的实施奠定了基础。对此,佛山中院民四庭庭长吴行政感触最深,他说:“以案配人后,我们庭增加了3个人,使我们结收比的均衡有了人员上的保证!”

  经过半年多的准备,今年1月始,佛山两级法院开始走出高结案率考核的泥潭,以结收比为核心进行动态、均衡管理。

  还是吴行政告诉记者:“我自己有张表,每个法官的收结案情况,一目了然。今年前两个月,法官还不太习惯,我每周对个别结收比不理想的法官都要提醒、督促。院里每月出的《佛山审判管理资讯》上也有结收比的统计数字。”

  的确,在佛山中院研究室,记者不仅在《佛山审判管理资讯》看到了中院各庭每月案件结收比的图表,也看到了各基层法院的相关图表。在此图表上,可以清楚地看出:佛山法院的均衡度管理,是以结收比为核心进行的。

  但是,作为一种新的管理方式,结收比浮动幅度问题,摆在了陈陟云和他的同事面前。

  案件结收比能够克服结案率指标的弊端,主要是从年度审判执行工作来看的。为了保持全年工作的均衡发展,案件结收比指标除了考核年度审判工作外,更关键的还应该运用于考查月度审判工作,从而能更细致地分析审判工作是不是真正在平时就保持均衡发展态势。然而,如果平时月度的案件结收比一直偏低,导致大量案件积聚到年底,影响社会纠纷矛盾的及时化解,那么为了冲击年度案件结收比,仍然会出现年末加班突击清案的现象,原来结案率指标下的不正常问题依然无法解决。所以,案件结收比应当设置一定的合理浮动空间。

  目前,佛山中院规定:在没有特殊情况(如某一时间受理大量系列案件)时,案件结收比的浮动范围应该是80%到120%。当然,由于今年是第一年以结收比方法进行管理,各法院结收比在上半年浮动情况各有不同。

  “我们现在规定的浮动范围并不一定是很科学的。根据新方式的进展情况,我们会继续探索,逐步调整。”陈陟云说。

  法官心里轻松 办案更重质量

  事实上,现在许多其他地方的法院也将结收比或者同期结案率作为考核指标。但是,陈陟云要推动的是以结收比为中心或主要目标进行的动态、均衡的审判管理,是主观上放弃追求结案率的管理方式,而不是只将结收比作为考核指标之一、并不放弃结案率考核、或者说仍以结案率为主要考核目标的管理方式。

  显然,以结收比为中心或主要目标进行的动态、均衡的审判管理,在相当程度上已经告别了“考核”的概念,在这种管理方法下,结案率只是一个客观的结果,所以,法官自然会更重视案件的质量。禅城区法院民二庭法官何美健说:“结案率考核导致公正与效率的矛盾。有些案件的证据、事实还没确认、查清,但为了结案率考核,也得结案,当然难以做到真正为当事人解决问题,也难以考虑案件的社会效果,从而会影响案件质量。现在不考核结案率,我就更注意用调解方式结案,更注意案结事了,注意案件的社会效果了。”

  何美健的话得到了她的庭长孙谦的证明,他说:“用结案考核,我们强调快审快结;而现在可以有较多的精力放在调解结案上。所以,我们庭上半年的调解率同比提高了12%!”孙谦还认为,与以结案率考核相比,以结收比为中心或主要目标进行的动态、均衡的审判管理并不会导致绝对结案数的减少,“现在的85%可能就是原来的97%。挤掉的只是水分和泡沫!”他说。

  的确,禅城法院今年上半年结案7363件,而去年同期为5764件。而佛山中院今年上半年审结案件4042件,同比增加了109件,上升了2.8%,如加上办理的减刑假释案件,同比增加13.7%;人均结案数为67件,同比增加11件。

  不仅如此,记者采访到的佛山法院的普通法官和中层干部都认为,没有结案率考核,精神压力少了很多。禅城区法院刑事庭庭长陈英姿说:“结收比管理方法实施后,法官的焦虑明显减轻了,我到年底也不会催法官提前结案了。”

  对于当事人而言,结收比管理方法不仅在效率上没有影响,在质量上也有提高。更重要的是,在佛山市禅城区,这种方法得到了社会承认。在今年禅城区的“两会”上,禅城区法院的报告上坦承结案率为85%,但仍然以全票通过。

  今年1至6月,佛山中院案件结收案比为86.33%,同比提高了1.25个百分点,全市法院均衡结案态势基本形成。


主题最新回顾(发布时间:2010-7-22 9:56:03)
--  作者:黄献华律师
--  新型审判管理体系建设的新举措及评价标准
新型审判管理体系建设的新举措及评价标准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陈 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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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司法制度的本旨在于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其追求的终极价值是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与正义。为了实现这个终极价值,我们要建立起一个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由此不难推论:立足于国情现实,建立符合社会发展规律和审判规律的审判管理体系,既是促成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形成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实现人民司法制度的终极目标的现实基础。

  从理论上讲,考核制度本身有悖于审判独立,因为法官不是计时工,审判管理不能仅以高效为目标。这并不是说要取消司法行政管理,而是说不能对审判工作进行所谓的绩效或其他功利指导下的管理。而传统的以结案率考核为核心的审判目标管理机制,恰恰是一种绩效性、功利性、行使行政化的管理方法,其因不适应现时期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现实要求,在一定程度上妨碍着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形成,进而阻挠了人民司法制度终极价值的实现。所以,运用科学发展观建设新型审判管理体系,也就成了当下人民法院探索的重大理论课题和现实课题。而且,在现阶段,由于审判管理作为社会管理的一个组成部分,所以其创新和科学化又具有了促进社会管理的创新和科学化的意义。

  尽管我们十分清楚建设新型审判管理体系所具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但在如何科学建设新型审判管理体系方面,却面临着一个“经验缺乏”和“无师可承”的境况。如同中国的改革开放始于“摸着石头过河”一样,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在建设新型审判管理体系“征程”中也是新思维、新举措不断涌现。在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如火如荼地探索和践行建设新型审判管理体系的过程中,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结合审判经验和本地实情,通过“以案配人”和“案件结收比”等制度及举措,对建设新型审判管理体系进行了实践,并为我们提供了一份值得认真对待的新鲜经验。

  近年来,由于人民法院将结案率当作考核审判执行工作的一项重要指标,因而在审判实践中出现了为提高结案率而结案的怪象。实践证明,人为提高结案率将直接导致办案水平下降、当事人怀疑司法公正等诸多负面结果。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肯定审判目标管理方法的同时,通过反省“结案率指标”所带来的种种弊端,提出了以“案件结收比”指标取代“结案率”指标的新考核方式。所谓“案件结收比”是指在一定统计周期内,审结的案件数量与受理案件数量的比率。通过“案件结收比”考核方式的实施,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从审判管理立场推进了审判执行工作的均衡发展,挤掉了以往盲目追求“高结案率”的水分,在保持结案进度与收案进度同步的同时,实现了审判执行工作动态、均衡、良性的发展。

  而且,作为建设新型审判管理体系的重要一环,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本地实情,在借鉴外地经验的基础上推出了“以案配人”的审判目标管理方法。所谓“以案配人”是指根据案件数量、工作量大小来确定各业务庭室的人员配置制度,以期实现优化法院资源配置,促进审判执行考核指标合理化,将每位审判人员的能动性发挥到最大的目的。“以案配人”和“案件结收比”相得益彰,与审判管理办公室连动,共同服务于建设新型审判管理体系的大目标。

  应当肯定,佛山法院以案件结收比对审判工作进行动态、均衡的管理,以取代结案率为核心的考核,是一个历史性的进步;在其他法院仍然以结案率为核心指标进行考核的情况下,佛山法院务实的工作作风和探索的勇气更值得褒奖。

  从一定意义上说,建设新型审判管理体系既承载着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与正义这一人民司法制度终极价值的使命,也担负着促进社会管理的创新和科学化的重大责任。因此,人民法院在建设新型审判管理体系过程中,既要在内部下足功夫,以科学发展观指导理论创新、制度创新,而在此方面,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很好的样本和经验;与此同时,人民法院还应当继续加强“功夫在诗外”的热情,将新型审判管理体系与促进中国社会管理制度及理论的创新结合在一起,从促进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形成以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与正义的立场,科学地推进新型审判管理体系的建设。可以认为,对于一切在建设新型审判管理体系过程中出现的新思维、新举措的评价,都不应当以数理经济学上的效益观来代替价值观的判断。换言之,我们必须以是否有助于促进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形成,以及是否有助于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与正义作为唯一的价值判断标准来评价一切在建设新型审判管理体系过程中出现的新思维、新举措之成败。所以,我更愿相信:在建设新型审判管理体系的探索中,佛山法院的经验只是一个早期的收获。


主题最新回顾(发布时间:2010-7-22 9:55:08)
--  作者:黄献华律师
--  以结收比取代结案率更符合审判规律
以结收比取代结案
率更符合审判规律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陈陟云专访

2010-7-15 来源:人民法院报

本报记者 罗 斌 张慧鹏 通讯员 林劲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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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您提出,以案件结收比取代结案率对审判工作进行监管,是基于什么样的考虑?

  陈陟云:最高人民法院近年来明确提出将结案均衡度作为考核审判工作的一项重要指标。我们觉得确定这项指标对解决当前审判工作中出现的“前松后紧”、“忙闲不均”、年年清案却又年年积案等问题意义重大。为贯彻最高人民法院的精神,结合佛山的司法实践,我们通过深入调研发现,以“案件结收比”作为考核指标而言,相对单纯的“结案率”标准更符合审判规律。

  当前,追求“结案率”弊端非常明显。为提高结案率,有的法院采取年底不收案或立下一年度的案号,以达到高结案率的目标,这显然不是实事求是的做法;有些法院年终突击办案,法官夜以继日、通宵达旦办案,不仅累垮了身体,案件质量也不可避免受到一些影响,而且带来信访投诉等一系列问题。

  如何才能遵循审判规律,挤掉原来的“水分”,我们认为,应当尝试将“案件结收比”、“均衡度”等更加符合审判执行工作动态发展规律的指标,来取代“结案率”这一单一静态指标,作为对审判工作进行监管的主要指标。

  记者:“案件结收比”与“结案率”相比较在衡量审判工作质效上有哪些优势?

  陈陟云:我们所说的“案件结收比”,是指在一定统计周期内,用审结的案件数量与受理案件数量的比率来考量审判执行工作的进度。

  相对于结案率而言,案件结收比的统计基础与统计对象是相吻合的(即同一统计年度),没有“偷”取不属于本年度的收案数,这样就能够比较客观地反映法院在本年度内的工作状况:一个法院结案的进度是否能够与收案的进度基本保持一致,就体现了该院的审判执行工作是否达到了动态、均衡、良性发展态势。

  记者:那么,你们是如何设定具体结收比指标?

  陈陟云:我们强调的案件结收比指标并不是通过案件结收比的绝对值高低来考核审判工作,而是通过案件结收比是否比较稳定地在100%——这一标准代表的是年度案件的收结平衡点——附近的区域内相对浮动,是通过动态的曲线来衡量审判工作是否科学、均衡发展。法院在一年里结的案件量比收的案件量多或者结的案件量与收的案件量大致保持平衡,那么我们就可以认定这个法院实现了审判工作的均衡发展,而不管原来旧存的案件有多少,结案率有多高,该院这一年的审判任务就基本完成了。

  记者:在佛山的审判管理改革中,除了全面推行“案件结收比”外,你们还有哪些具体的措施?

  陈陟云:我们还从以下三方面入手进一步强化管理:

  一是成立了具有独立编制的审判管理办公室,实现扁平化、精细化的管理模式。由审管办对案件从立案到归档各个环节进行协调监控,最大限度减少中间环节,杜绝多头管理、信息不对称等现象,从根本上变革层级式、粗框架的管理模式,使党组的司法决策更具科学性。

  二是推行“以案配人”的人力资源管理模式,实现以工作量大小来配备法官职数,杜绝了部门之间忙闲不均、“庭长不抓管理、而忙于四处要人”和“会哭的孩子有奶吃”等不合理现象发生,最大限度发挥人力资源的优势。

  三是推行审判长负责制,明确合议庭职责,扩大审判长的职权,强化合议庭对案件质量的第一责任,杜绝非正常的干扰,确保案件质量。

  记者:实施以来,社会各界的反响如何?

  陈陟云:通过审判管理改革创新,不仅能从机制、体制上确保法官不再拘泥于追求高结案率,从而更能放开手脚、集中精力来解决社会矛盾;而且通过对审判规律的探索,求真务实地进行法院管理创新,也能从根本上确保法官队伍公正廉洁执法。这项改革得到了佛山市委、市人大的支持,得到了广东高院的肯定,也受到了广大法官欢迎,案件当事人也将从中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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