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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最新回顾(发布时间:2010-9-7 13:29:42)
--  作者:黄献华律师
--  法是合乎正义的生命体验
法是合乎正义的生命体验
□ 张海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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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顾历史,面对未来,在当下这个世事激变、科学昌明的时代里,正如法的存在一样,人们对法的探讨认知,依然必要且合于时宜。因此,在今天,当我们不妨尝试着把法称之为合乎正义的生命体验时,或许可以发现,这其中蕴藏着深远而美丽的历史人文价值。

  在人的一生中,大概每一位健康正常者,都会基于自己的人生经验,或多或少或深或浅地对人生与世界的意义有过思考,从而衍生出不同的人生观、世界观,并于实践中验证出智者与愚者来。然而,在对人生与世界的思考过程中,人们往往都有着于自己就近方便的路径。正如在修行成佛的道路上,纵有八万四千法门,绝大多数的修行者,也只是一门深入,最后悟道成佛的。

  就法律人而言,围绕着法律而展开的一切活动,通常首当其冲地构成了他们安身立命的生态基础与核心领地,由此出发,对法律的思索,也就成为法律人思考人生与世界最为密切最为便捷的手段,甚或是目的本身了。进而依着以小见大一通百通的逻辑原理,一个正确的法律观,通常也就代表了一个正确的人生观和世界观。法律人的人生观、世界观大致就是这样养成的。

  至于法为何物,千百年来,仁见智见、各抒己见,正说反说、自圆其说,人们从不同的角度观察它、思考它,从而造就了五花八门的法学流派,织就了丰富多彩的法律思想史诗,并为不同时代之政权所择优录取,成其为契合各自时代特征、满足各自时代需求的治世工具与生活用品。

  回顾历史,面对未来,在当下这个世事激变、科学昌明的时代里,正如法的存在一样,人们对法的探讨认知,依然必要且合于时宜。因此,在今天,当我们不妨尝试着把法称之为合乎正义的生命体验时,或许可以发现,这其中蕴藏着深远而美丽的历史人文价值。

  法是合乎正义的生命体验,深刻揭示了作为观念与意志的客观存在,是法的表现形态。在某种意义上,生命的历程,就是一个不断体验的过程。表面看来,在人的生命运程中,其所赖以生存的物质条件起了决定性作用,但在这物质条件的背后,却无时无处不牵连着人们对这物质世界的体验。所谓三界唯心、万法唯识,离开物质条件,人们固然无法生存,但缺失作为物质条件次生产品的生命体验,人们同样无法生存,他们将不懂得如何去理解自己和环境的关系,不懂得如何去构建自己的生存方式。而生命体验的结果,无非就是观念与意志的形成。正如今天人们所言:“思路决定出路,心态决定状态”,在人类历史文明的进程中,有什么样的生命体验——观念意志,往往就会有什么样的生活方式,这些存活于人们精神世界里的观念意志,通常具有造化外在物质世界无法估量的巨大能力,从而构成指引人们吃穿住行、举手投足、你来我往、交感应变、嬉笑怒骂、爱恨情仇的生活准则。由此也就不难理解,在人类求生存谋发展的整个历史进程中,一切作为观念与意志的认知学问、经历体验,无不正是法律的栖息之地,无不构成法律的生命渊源。

  法是合乎正义的生命体验,直截了当地申明了法的判断标准只有一条,就是正义。作为生命体验的观念与意志,并非当然具备法的属性,而是唯有合乎正义者,方可堪当法律的尊荣。而论及正义,其貌似抽象复杂,实则具体简易,与法律一样,作为一种生命的体验和感觉,正义同样以观念意志的形态存在于人们的心田脑海,并在人性的深处,为人们所普遍喜爱。而作为观念意志,不被人们所排斥又能为人们所普遍喜爱者,除了真理,怕是没有其他来者可以担当。因为,人们普遍喜欢正义的根源在于,正义于人们灵魂所能带来的自由美感,而唯有真理恰恰具备如此伟大的慰藉功能,且无论真理源自自然科学的领地或是社会科学的世界。因此,当人们用正义来衡量法律时,其本质就是真理。唯需注意的是,作为真理的法律,绝非某个个人自以为是、信以为真的人生观念和价值取向,而必须是社会大众人同此心、心同此理的生命认同与心理需求,且勿论它是否已经成为社会的普遍实践。

  法是合乎正义的生命体验,给立法者的启示在于,科学与民主是法被发现和确立的自然准则。观念与意志作为法的表现形式,多数是无需他人倡导与强迫的,它们通常以自然规律(真理)的面目示人,人们也常常会依着自己本能的理性,自然而然地去顺从,从而形成一种大道似水自然生发的公意、公道和公德,这在信仰科学的年代里,就是如此的简单和平凡;但面对共同的自然规律(真理),在其利用上,人们却往往有着千奇百怪的价值取向和意义追求,冲突在所难免,而此时立法者便应运而生,他们不得不倾其智慧,善于在这千差万别的价值判断中,审时度势、体察入微地遴选出适合大多数人寻求幸福的手段来,并让这些手段成为大多数人所认同的能够制造快乐的工具,以此拿捏人们的欲望,平衡人们的利益,最终将其规制于一个合理适度的疆界里,从而形成一种对大部分人而言,仍然是心甘情愿的遵从,对一小部分人来讲,可能带有些许强制色彩的公意、公道和公德,当然,这在信仰民主的时代里,同样是如此的简单和平凡。可见,法的诞生,与科学民主生死相随,科学是正义是真理,民主是平衡正义与真理的正义与真理,法成为公共意志公共道德的等价物,与人们喜欢科学民主一样,是必然而又自然的事情。由此,当人们品味两千三百年前《十二铜表法》中“使人民幸福,就是最高的法律”这一断语时,怎会不以它为立法者恪守的信条呢?

  法是合乎正义的生命体验,让司法者明白,法的主体并非文本,而是生活本身。在狭隘的司法者眼里,法律通常只是那些写在文本上的政令,再扩大一些,因其也曾听过践踏合同就是践踏法律的法谚,故其认知充其量也就停留于把合同视为法律,离开了这些,他们往往不知所措、无所适从,由此造就了司法过程中屡见不鲜的机械执法者。然而,对司法者而言,若能做如下思考,也许很快就会从机械执法的道路上,完成自我的华丽转身。即一个案件的正确处理,究竟在多大程度上,是因为运用了那些写在文本上的政令;究竟在多大程度上,是那些写在文本上的政令发挥了决定性作用。事实上,诚如先贤所言,“世事洞明皆学问,人情练达即文章”。司法裁判结论的获得,更多的是借助了人类与生俱来的逻辑能力和弥漫于生命历程、遍布于生活周遭的种种关于自然及社会的人生经验。司法者往往只是在裁判的最后,用那么寥寥数语,象征性地拎起几条作为文本的政令,以使自己的裁判获得符合人们心理需求的权威。这一点,在普通大众对司法裁判的解读评判中,同样得到了印证。因为,普通大众虽非法律的精深研习者,但人们却常能发现,那沧桑岁月在他们心灵中所沉淀出来的正义直觉,往往赋予了他们对司法裁判是非曲直的精准判别能力。所以,古今中外,凡优秀的法官,皆深知法律生命源泉之所在,他们善于体察社情民意,以生活的经验,发现案情的彼此有无、真假虚实;他们善于洞悉世道人心,以生活的常识,发掘提炼出合乎正义的理念和规则。而这一点,不正与八百年前陆游先生“功夫在诗外”的隐喻不谋而合了吗?

  法是合乎正义的生命体验,向普天民众昭告,法乃天下公器。真理从来不怕黑暗,正义永远充满阳光,法律生性公开透明,依正义性真理——法律而生活,理当是这个时代和未来人们最为理性最为智慧的选择。法律既为公共意志、公共道德,则其必然是公共利(利益)器。每个理性的人都会清醒地认识到,在向快乐出发的方向上,在向幸福迈进的目标上,纵有道路千条万条,却唯有法律这路,正大光明,坦荡持久,甘醇香甜,沁人心脾。认同法律乃天下公器,人们对法律的消费,必然如呼吸一样自由自在,于空气的清新世界中,吐故纳新、滋养生命;在法律的庄严国土里,进取退让、利乐有情。认同法律乃天下公器,人们所生存的社会必然政通人和,少些弄虚作假、用奸使诈,多些诚实不欺、有一说一;少些飞扬跋扈、仗势欺人,多些和光同尘、谦抑隐忍;少些匹夫之能、鲁莽愚顽,多些知耻之勇、善巧方便。认同法律乃天下公器,在做梦圆梦的梦想追求中,法律至上的信仰,将逐渐被强化浓化和主流化;在追名逐利的名利博弈中,权力至上、金钱至上和暴力至上的迷信,将随之被弱化淡化和边缘化。可见,当人们以服从法律就是服从自己意志的情怀,心甘情愿地走法律这条公道时,自发自觉地利用法律这件公器时,不正遵循了两千年前罗马执政官西塞罗“为了获得自由,人们才是法律的臣仆”的伟大预言吗?

  所以,在今天,当温总理“公平正义比太阳更有光辉”的温暖话语,顷刻间传遍四面八方时,这个时代真切见证了广大民众对公平正义是何等的热血沸腾与渴望认同。而此情此景下,申张法是合乎正义的生命体验,又怎会不引发全社会的共鸣与同情?秉持法是合乎正义的生命体验,又何尝不是秉持了正确的法律观、人生观、世界观和快乐观?

  (作者单位: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主题最新回顾(发布时间:2010-9-7 13:28:50)
--  作者:黄献华律师
--  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
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
2010-9-3 来源:人民法院报
□ 强梅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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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The rule of law is therefore preferable to that of a single citizen.)。这句格言语出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Aristoteles,公元前384-322年)所著《政治学》。

  与他的老师柏拉图认定人治是“第一等好”的社会调整手段不同,亚里士多德非常看重法治的作用。法治,指的是依法而治,即一切社会政务均依法律而治。亚里士多德认为,即使是君主国,也应该依法而治,因为法治优于一人之治。

  法治的优点在于:不仅凡夫俗子不能完全消除自己的兽欲,那些道德品质高尚的贤良之人也难免有其激情和冲动,容易因愤懑或者其他感情而失去内心平衡,这往往在执政时候引起偏向。而“法律正是免除一切情欲影响的神袛和理智的体现”,它排除了人的兽性的影响。亚里士多德发现,在很多事例上,群众集体比任何一个个人可能会作出较好的判断。“大泽水多则不朽,小池水少则易朽;多数群众也比少数人为不易腐败。”全体人民总不会同时发怒,同时作出错误的判断。在强调法治优越性的同时,亚里士多德也注意到了个人尤其是贤良人士在政治生活中的作用。他说,国政虽然必须仰仗某些人的智慧,但是这些人只能依法律而行,只能在应用法律上运用其智慧,而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现实当中,法律不能写定一切细节,不可能完备无遗,这些空白和漏洞当然都要留给人们审议。主张法治的人并不想抹杀个人的智慧,他们只是认为,这种审议,与其寄托一人,毋宁交给众人,集体选择、共同决定。因此,亚里士多德说,法律是最优良的统治者,法律能尽其本旨做出最恰当的判决。要想解除内忧,应该依靠良好的立法,而不能依靠偶然的机会。

  法治如今已经成为全球意识形态的重要内容。亚里士多德“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的论断在今天意义尤其重大。法治比人治更可靠,更稳定,不会因领导人的变更而改变,不会因领导人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不会因现实条件的偶然变化而改变。但是,强调法治不能走极端,不能单纯为了制度而执行制度,毕竟法治的目的和出发点都是人,都是为了人的幸福和安全。因此,法治一方面要依法而行,另一方面不能僵化,要以人为本,以人的全面发展为中心。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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