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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最新回顾(发布时间:2010-10-1 13:02:16)
--  作者:law-credit
--  司法良知是司法公正的灵魂和保障
司法良知是司法公正的灵魂和保障
2010-10-1 来源:人民法院报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安 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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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良知教育对于法官队伍建设具有现实紧迫性

  司法良知是法官不可或缺的起码素质

  司法工作是与当事人的生命、自由和权利、利益打交道。法官良好的道德品格,对实现公正司法至关重要。奥地利法学家埃里希说:“除了法官的人格外,没有其他的东西可以保证实现正义。”这里,人格即法官的良知,良知最符合也最能体现法律的精神。社会的治理是对人的治理,人的治理说到底是人心的治理,司法公正要求法官必须具备司法良知。在一定意义上,法官的司法良知比法律知识更重要。近年来,法官队伍中高学历人员比例不断增长,法官的法律知识水平与从前相比大有提高,但是为什么涉诉信访案件还那么多,还会出现一些不公正的裁判,有的法官甚至贪赃枉法、违法犯罪呢?除了社会环境的影响等原因外,一些人司法良知缺失恐怕是一个重要原因。对法官来说,司法良知是最起码的要求,是法官的道德底线,但有的法官往往就在这个底线上出了问题。所以,人民法院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加强法官职业伦理道德建设,建设高素质的法官队伍,弘扬司法良知就成为一项迫切的基础性工作和要求。司法工作的现实不仅要求我们要研究社会现象,研究法律关系,研究当事人,还必须研究我们的法官,研究法官作为职业群体的人文属性、人性内涵,培育法官真善美的人文情怀,培育和弘扬法官队伍的司法良知,这是建设高素质法官队伍的一个重要课题,是促进法院队伍科学发展的应有之义。

  司法良知对保证司法公正有重要意义

  法律本身并不能主动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正如古人所云:“徒法不能以自行”。这个任务最终将落实到具体的人身上,最终是人在操作法律。法官是否拥有司法良知,关系到其对法律的信仰与忠诚。对于缺乏司法良知的人而言,越是精通法律越危险,因为他们越容易操纵法律牟取私利,破坏正义,危害社会。法官的世界观和价值观对司法运作的结果有着很大的影响。法官首先应当具有法治意识,也就是自觉依法办事的意识,但并不是精通法律就能做到这一点。要培养适应新形势新任务要求的高素质法官队伍,既要加强业务知识训练,更需要塑造人格和精神,促进司法伦理的形成和维护,否则,会难以防止有的法官成为简单的办案机器,或钻法律的空子以权谋私,出现法国思想家托克维尔所说的“专制在法律人士手中将会具有公正和依法办事的外貌”这样的现象。法官教育的根本在于塑造法官的灵魂和良好的职业操守。开展司法良知教育活动,能够净化法官的心灵,唤起法官内心的自觉,确立法官队伍追求崇高的司法道德的主体意识,使我们的司法工作既有效适用法律而具有公平的尺度,又彰显良知而具有人文情怀,更好地体现以人为本的要求,彰显“人民法官为人民”的司法亲和力和感染力,为广大群众所认同、理解,促进社会和谐。

  司法良知是用心工作的境界

  纵观历史,我们可以看到,古今中外杰出的法官,绝不是一个个冷酷无情、专横臆断的判官,而都是法、理、情并重的司法良善者。我们在法官队伍中倡导司法良知,既是对法官做人、办案的底线要求,是实现公平正义的基础和保障,是让当事人在感受法律公平正义的同时,体味一份尊重与热忱的人文关怀,也是一种忠于党和人民,忠于法律,用心办案、用心工作的境界。只有具有司法良知的人,才能做到高度负责、秉公执法、用心办案。司法良知的价值就在于培养法官公正司法的信念和自觉意识,强调法官职业道德、司法情感和社会责任,要求法官在司法审判中必须公正廉明、体恤民情、热爱人民。所以,开展司法良知教育,对我们增强“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主观能动性将起到促进作用。

  司法良知要彰显于司法实践中

  司法良知既体现于法官群体的职业“共知”,又体现于法官个体的自觉“自知”。无论是“共知”还是“自知”都必须在司法实践中得到彰显才有意义和价值。实践中,司法良知至少包含两方面要求:一是对公正裁判案件的要求,即法官依法审判案件时,要精通法律,能够遵循法律的精神和原则,全面审查事实证据,准备选择适用规则,严肃执法,使裁判结果具有合法性和适当性。二是对法官人格的要求,即法官能够秉持实现公平正义的信念,理性地自我约束、自觉行动,能够关心人,帮助人,具有强烈的责任意识、优良的司法品格、深厚的人文情怀。因此,司法良知教育,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司法良知要体现司法的“人民性”

  以人为本是司法为民宗旨的内在要求。对人的生命、健康、权利、自由和发展都有敬畏感,尊重、关怀和保护人,符合法律的精神,是法的终极目的。我国的法治建设,始终以谋求人民幸福、实现人民福祉为目标,以人民利益为依归。正如俄国早期马克思主义理论家普列汉诺夫所说,“人民的利益是最高的法律”。因为我们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就应当体现人民群众的主体性,就应当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这是政治伦理,也是司法伦理。司法工作必须维护和实现人民利益,得到人民的拥护和支持,这同时是法官司法良知的要求。法国思想家托克维尔曾经这样描述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们:“他们的权力是巨大的,但这是受到舆论支持的权力。只要人民同意服从法律,他们就力大无穷;而如果人民忽视法律,他们就无能为力。”这句话可以使我们得到启示:司法裁判,只有在符合社会规律、能有效维护人民利益、取得人民依赖的时候,才能将公信力建立在牢不可破的基础之上。

  司法良知要以增强法官的责任意识为核心

  在我国传统文化中,良知是一种道德伦理,强调对义务的敬重心、责任感是良知的重要表现形式。增强责任意识,是我们做好各项工作的根本。有了责任意识,就会积极主动、认真负责、克服困难,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赢得人民群众的支持和信任。勇于担当的人是最值得信赖的人,也是真正有良知的人。温家宝总理曾谈到:“民之所忧,我之所思;民之所思,我之所行”。这充分体现了共产党人的责任感和良知。我们在工作中必须时时处处强化责任意识,把工作当事业,而不能仅仅只当作一种职业。要做到秉持公道,用心办案,把群众的事当作自己的事,设身处地为群众着想。审理每一起案件都坚持做到“心放平、情况明、法找准、理说清、裁判公”,这也是司法良知的具体体现。在法院系统,审判、执行部门的法官们运用法律精神和政治智慧,使办案的结果更符合法律、政策和实际,更有利于平息矛盾,化解纠纷,促进社会和谐,是体现司法良知;司法行政部门、综合管理服务部门高标准、严要求,提高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为审判工作提供一流的服务和保障,也是在实际工作中体现司法良知。

  司法良知要从情感走向理性,成为司法信仰

  孟子认为,恻隐之心是良知的根本,是仁爱的发端;而仁爱之心,是良心、道德之源。有了恻隐之心、仁爱之心,就会产生善心、善念、善行。孟子的言论启示我们,良知不仅仅是善良,它还要有理性,它是更高层次的道德要求,是一种境界和觉悟,需要一种自省精神,一种使命感。人们常讲天理良心,天理和良心加在一起,就将人的良知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结合在了一起,就成为了一种带有普遍性的共知,超越了个人体验,就具有了理性。古人讲良知要求“明理”,就是说必须以理性态度作事实判决、价值判断,排除个人好恶和特殊目的,即排除功利主义、极端个人主义。做或不做某事,某事是否有正当性,都必须提出别人能明白的理由,不能自以为是,任意专断。理性具有普遍性,通过理性有望达到最大范围的基本一致。我们培养司法良知,并在司法实践中彰显司法良知,就要从情感走向理性,从道德层面走向具有责任感、使命感的信仰层面,最终养成法官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对法律的忠诚和对公平正义的信仰与追求。

  坚持把司法良知教育不断引向深入

  良知既有天赋的因素,但也必须依靠后天的养成,靠制度的约束、塑造和感化。因此,在社会转型期和市场经济条件下,采取措施,健全法官的司法人格更显重要。

  开展司法良知教育要坚持不懈抓学习,弘扬正气

  一个法院的工作要做好,必须有一股正气。而要树立正气,必须营造浓厚的学习氛围。学习能有效促进法官领悟法律真谛,提高思想境界,坚持正确政治方向,献身司法事业。如果学习和正气主导着整个法院,广大法官干警就会钻研业务,追求学问,加强修养,努力实现司法公正,而不是敷衍塞责,不求进取,更不会渎职枉法。学习培养正气,培养司法良知,促进健康向上的法院文化兴起。可以说,选择了学习,就选择了进步;选择了勤奋,就选择了光明。

  司法良知教育要与具体工作相结合,提升司法公信力

  司法良知教育作为法官队伍思想建设的重要内容,既要内化为法官的自觉意识,也要外化为法官的自觉行为。司法良知教育的目的就是提高法官素质,促进各项工作。为此,我们要把司法良知教育与坚持“三个至上”指导思想,与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紧密结合起来切实推进。当前,我们正在深入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在这项活动中,我们要通过司法良知教育,使法官干警的思想不断得到升华,使法官队伍的作风不断得到改进。要教育每一名法官干警在审理每一案件、从事每一项工作中,都能体现司法良知,把化解矛盾纠纷、实现案结事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为自觉追求。只要这样做了,并坚持下去,那我们的审判工作就会不断进步,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满意度和司法公信力就会不断提升,我们的司法工作就会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司法良知教育要与反腐倡廉相结合,推进司法廉洁

  司法廉洁是司法良知的起码要求,也是人民群众普遍的期盼。为此,我们要把司法良知教育与反腐倡廉建设紧密结合起来,切实抓好。要把全面落实最高人民法院“五个严禁”和有关廉洁司法的规定作为深化司法良知教育的经常性、基础性工作,教育法官恪守职业道德准则,不断健全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建设的各项制度,使司法良知的养成既有法官自律,也有制度“他律”,既作为法官职业伦理道德的底线,又作为法官职业伦理道德建设追求的崇高境界,塑造法院严肃执法、清正廉洁的良好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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