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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最新回顾(发布时间:2010-10-25 22:54:58)
--  作者:law-credit
--  刑事审判的思路与境界
刑事审判的思路与境界
□ 来源:人民法院报   牛克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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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加工作到最高人民法院上班后,不止一位领导曾教育包括我在内的年轻人,要尽量学会做一名既能办案又会讲课的好法官。正是因为有这样的工作阅历,当我见到苗有水博士的《刑事审判的一般思路》一书时,这本由刑事法官以讲稿为基础撰写的专题论文汇编就激起了我的极大兴趣。仔细品读后,发现该书有关刑事法律适用问题二十讲的内容,正是对自己办案实践中经常遇见的疑难问题的解答,因此,该书很快就成为我案头的必备书之一。最让我受到启发的,是该书有关刑事审判思路和境界的讲述。

  刑事法官在“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办理刑事案件时,自然而然就存在思路问题。只不过,在很多刑事法官的司法阅历中,这种思路往往是自发的、经验的甚至是琐碎和凌乱的。苗有水博士从刑事法官运用技术理性判断刑事案件的方法的角度,论述了刑事审判的三个思路,即:往返于案件事实和构成要件之间;在刑事证据规则的指导下审查和确认事实;在罪刑法定和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视野内能动地解释和适用法律。我个人认为,苗有水博士对刑事审判思路的归纳,可谓真知灼见。刑事审判工作无非事实判断和法律判断两方面,但在依照三段论的实际办案过程中,事实与法律的确不可能截然两分,二者之间是一种交互阐释、相互适应和消弭距离的关系。

  查阅有关法律方法的论著,我发现学界关于事实与规范(法律)关系的认识,尚有推论关系、归类与涵摄关系、等置关系、评价关系等多种观点。种种观点都有一定程度的合理性,也都有缺陷,但不管怎么说,都强调办案中必须用联系的思路来作事实判断和法律判断,正如苗有水博士所强调的,刑事法官的“目光应当不断地往返于案件事实和刑法规范所规定的构成要件之间”。在把握事实与法律联动关系的前提下,刑事案件的事实判断必须严格遵守刑事程序法,法律判断则必须恪守刑法的基本原则。尤其值得注意的是,能动地解释和适用刑事法律是刑事法官的权力和责任,恪守罪刑法定原则和无罪推定原则是其践行法治的义务和要求。

  苗有水博士借鉴司法界一位同行转述的说法,把刑事审判工作分类为三种境界:一是俗务,二是事业,三是审美。俗务,绝无贬义,就是平常事务;事业,是一种能够使审判者感觉到其自身社会价值的工作境界,由俗务可上升为事业;审美,是刑事审判的最高境界,是一种对于社会成就感的超越,指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有能力获得刑法价值、理念之美和逻辑之美的体验和享受。在我看来,不管是否意识到和刻意追求,刑事法官从事审判工作客观上定然身处境界,或俗务,或事业,或审美,或二者兼备、三者兼备。如果,刑事法官将主观努力融入客观情境,把事业和审美的境界作为理想去追求和实现,这种自我意识对于实现刑事审判的历史责任和社会使命必将大有裨益。

  将事关生杀予夺的刑事审判与审美联系,的确是一项非常有意思的事情,可以从各种角度解读。按照李泽厚先生在《美学三书》中关于审美形态的说法,“审美”可分为“悦耳悦目”、“悦心悦意”、“悦志悦神”三个方面。“悦耳悦目”,是指人的耳目感到快乐的感官愉悦;“悦心悦意”,是愉悦通过耳目走向内在心灵的情感心意;“悦志悦神”,则是人类最高等级的审美能力,与崇高有关,是一种崇高感,是在道德基础上达到某种超越道德的人生感性境界。就刑事审判而言,刑事法官每天面对形形色色的被告方和被害方,以及源源不断涌来的案件和案卷,恐怕很难会有“悦耳悦目”的审美感,但刑事法官完全可以在看似毫无美感的“以恶制恶”的案头工作中,借助理性去获取“悦心悦意”的审美心灵,同时追求一种“悦志悦神”的崇高美感。如苗有水博士在书中所言,刑事法官只有形成对于刑事审判业务的真兴趣,形成对于法律的真信仰,养成司法判断方面的技术理性,才算拥有审判职业的审美志趣。而这些审美志趣的形成,我认为,客观环境只是外因,决定因素在于刑事法官的主观努力。

  有过讲课经历的人都会深刻体会到,站上讲台并讲好课不是件十分容易的事情,对于以执法办案为第一要务的法官而言,讲课尤其如此。严谨的思考和缜密的备课,是讲好课必不可少的条件。我想,可能正是这份严谨和缜密,促成苗有水博士由备课而生讲稿,由讲课而生思路和境界。对我们法官而言,无论办案还是为学,这不都是莫大的启发吗?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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